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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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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动物防疫处 发布时间:2025-09-19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加强动物防疫补助项目管理,做好基层防疫工作,现制定《2025年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8日



2025年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及《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4〕6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动物防疫补助内容

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包括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补助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与监管

(一)强制免疫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用于开展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布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并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继续对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病,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鹿等。我市强制免疫补助还包括普通牛炭疽免疫。

2.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扣除省以上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先打后补”根据《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辽农办畜发〔2024〕42号)及各区县(市)确定标准补助。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参考畜禽饲养量,以各区县(市)疫苗领取使用情况及疫苗价格测算。

2.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集中采购,我市按照省招标结果及疫苗实际需求数量,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购入疫苗。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户,按《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实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优先使用中央、省级资金,不足部分市县按规定比例补足。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拨付的强制免疫资金与市财政部门协调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疫苗的招标采购、保管、调拨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用于其他动物防疫工作。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和使用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措施,并规范填写疫苗管理相关记录,实现可追溯。

(二)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动物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牛、羊、鹿等;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等;非洲猪瘟:猪。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2.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根据各畜禽品种对扑杀资金需求分配,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市县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具体标准由市级根据实际制定。

3.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强制扑杀要有现场诊断或实验室检测报告(疫病诊断报告)、强制扑杀告知单、强制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要件,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监测系统。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局对强制扑杀动物种类、数量、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扑杀补助需求文件及明细统计表。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严禁将强制扑杀资金用于人员补助、租车、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

(三)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强制扑杀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主要用于非洲猪瘟高风险区被强制扑杀的高危猪群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头不超过1200元,各区、县(市)根据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

2.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依据《非洲猪瘟疫区和高风险区强制扑杀生猪补助的指导意见》(沈农经发〔2018〕133号)和各区县(市)明细标准实施。要有现场诊断或实验室检测报告(疫病诊断报告)、强制扑杀告知单、强制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要件。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扑杀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需求情况经区县(市)政府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2.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以上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为依据分配。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各市,扣除省以上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

3.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我市鼓励集中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号令)要求。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区域监管责任人,确保每个场户、村、乡镇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每月要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月收集量较大的收集点要重点监督;对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的收集、处理等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抽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按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无害化处理操作流程组织及时录入、审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年度结束后报补助资金需求文件。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五)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专业无害化处理场。

2.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以上年各区县(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数、无害化处理数为测算依据分配。

3.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使用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及实施要求依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饲发〔2023〕197号)。

(六)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主要用于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及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动物卫生监督追溯体系运行维护等方面。

2.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地理位置重要性、工作量等,分档定额补助。按省方案,康平北四家子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均为第四档,每站补助15万元。

3.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要积极推进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检查站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查证验物、消毒等工作,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确保补助项目有序推进,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项目监督指导。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将取缔补助资格,给予通报或追究违纪责任。

2.各区县(市)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和省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将依据平台数据定期调度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按要求及时填报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3.各区县(市)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项目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应在县区级公示,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村级公示情况留档备查并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附件



2025年市级以上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表

区县单位合计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省际间检查站检疫检测非洲猪瘟高风险扑杀备注
中央财政省财政中央财政省财政中央财政省财政市级省财政市级省财政市级强制扑杀使用省以上以前年度区县结余资金
合计5062.8830.70 329.60 68.10 61.30 2463.60 592.90 364.3161.30 193.11 3067.8840.80 
新民市1331.5844.86


882.24212.32131.92.12 5.50 
52.64
辽中区238.82



153.2536.8822.915.54 14.43 
5.81
康平县1243.39

39.1344.83822.14197.87122.890.43 1.10 15013.84
法库县670.3222.63
24.2515.75436.41105.0365.230.28 0.74 
020.6
苏家屯区183.96



127.1330.619.0 1.29 3.35 
2.590.1
于洪区24.83



19.154.611.07


0
沈北新区93.4173.24
3.910.7211.992.880.67


04.97
铁西区14.46



11.152.680.63


0
浑南区11.783.95
0.81
0.140.030.01


6.841.29
市疫控中心1015.62686.02329.60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15








15

市管屠宰企业219.63






51.64 1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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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沈阳市2025年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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