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及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制定《沈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4日
沈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
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及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专门从事指定区域内动物免疫接种和动物疫情观察报告,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的防疫人员。
第三条 根据我市实际,每个行政村或涉农社区设一名动物防疫员。
第四条 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防疫员的培训、考核、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任条件
第五条 由村民委员会按聘用条件民主推荐合适人选,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核。
第六条 由乡镇政府与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聘用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村级动物防疫员聘任期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工作称职的可续聘用,对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失职、工作不负责、工作业绩差、效率低或者不适应此工作的,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热爱动物防疫工作,具备从事动物免疫接种和一定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能力,责任心强,对工作尽职尽责。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本村范围内选聘。
(三)熟悉当地的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在60岁以下,优先聘用有从事养殖业或有一定兽医基础知识的人员,对经验丰富、爱岗敬业、身体健康的老同志可适当放宽5年。
第三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的安排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
(一)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动物免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三)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临栏产地检疫具体操作,验看免疫情况,以委托单位及检疫员的名义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四)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五)消毒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六)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七)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畜禽饲养统计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九)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四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条 乡镇政府与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负责每年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安排两次以上的业务培训,以不断更新防疫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视工作需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要对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依此作为其续聘、奖罚的依据,考核资料归案保存。
第十一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基准分值为70分,补贴资金按标准的70%计发;每增加1分,补贴资金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评分在90分以上的,补贴资金按标准的100%计发;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由原聘用单位与被聘人解除聘用协议书,并按当年补贴资金标准的70%计发,其余补贴资金,用于对工作突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奖励。对由于工作失误或防疫任务未达到要求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村防疫员,由原聘用单位与被聘人解除聘用协议书。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对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统一从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领取并按照生产使用说明妥善保管和使用疫苗。严格执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按照要求保管和使用动物免疫标识,严禁转让、倒卖生物制品和畜禽标识。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应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佩戴标识,并及时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汇总上报防疫数量、免疫进度、免疫种类、畜禽死亡数和消毒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要及时、如实向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上报,严禁瞒报、不报、迟报或越级上报。
第六章 奖惩及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实行定额补贴,并纳入财政列支。按照完成的防疫任务,经乡镇政府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考核后,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要参照《沈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模板》(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考核内容以动物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防疫档案和报告动物疫情等方面为主,并将工作绩效与补贴挂钩。
第十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防疫员资格,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者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三)离岗、超龄、自动辞职的;
(四)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疫情发生的;
(二)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倒卖疫苗和防疫标识、伪造《防疫证明》、《检疫证明》的;
(四)不按规范操作,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畜禽发生死亡,给畜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发放标准
在省财政每年转移支付补助2000元/人的同时,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年补助为8000元/人,市与区、县(市)财政负担比例为: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市与区、县(市)财政按8:2承担;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铁西区,市与区财政按3:7承担,其他各区的补助资金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村防疫员补贴资金的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严禁代领。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分中心)不得利用下下拨的补贴资金扣还各种借款、费用,更不准挪作他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或对动物防疫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所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将扣减或取消该项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沈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