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4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
1.制度健全有效农民合作社章程符合要求,内容规定切合自身发展特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应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2.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3.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等情况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4.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5.社会声誉良好农民合作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
1.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本县域内户均承包面积10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亩)、务农收入相当于本县域内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大体是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且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中要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2.生产管理规范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内信息更新,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亮码运营。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经营效益较好。
3.生产服务优质家庭农场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4.联农带农紧密家庭农场通过土地入股分红、劳务用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5.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项目支持内容
农民合作社项目:一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合作社可开展育苗棚、农机库棚、晾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支持脱贫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当地庭院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渠道。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四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五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家庭农场项目:一是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购置物资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或服务能力;二是支持家庭农场在合法土地上新建仓储、烘干、晾晒设施,农机棚库、水田地区新(翻)建育秧棚,或者翻建原有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三是支持家庭农场带动县域内其他家庭农场完成“一码通”赋码、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开展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记账业务;整理并建立电子化流转合同档案,探索网签流转合同,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
四、支持标准
对经审核合格的培育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也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可确定1-2个项目开展贷款贴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五、申报程序
项目由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
六、职责分工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
乡镇负责对农民合作社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检查验收等;对培育项目合格的有关材料按户归类存档;及时将农民合作社有关数据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及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定、验收结果审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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