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2025年沈阳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5年沈阳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2日
沈阳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奖补对象为依法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
二、实施条件
(一)制度健全有效
农民合作社章程符合要求,内容规定切合自身发展特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应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二)财务管理规范
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三)联农带农紧密
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等情况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四)生产服务优质
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社会声誉良好
农民合作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合作社可开展育苗棚、农机库棚、晾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支持脱贫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当地庭院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渠道。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四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五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以上项目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
四、支持标准
对经审核合格的培育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也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可确定1-2个项目开展贷款贴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项目资金为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资金。
五、申报程序
项目由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
自方案下发实施起,各区县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指导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10月15日前,区县(市)上报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统计表(附件1);11月15日前,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对有关设施项目进行评估、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送市农业农村局(并附附件2);11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县(市)验收报告完成审核。
项目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合格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农民合作社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
乡镇负责对农民合作社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检查验收等;对培育项目合格的有关材料按户归类存档;及时将农民合作社有关数据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及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定、验收结果审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各级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附件1
沈阳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统计表
单位 :(农业农村局印章) 统计时间:2025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项目简述 | 项目资金金额(万元)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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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
项目资金合计 | ||||||
附件2
沈阳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表
填制单位:(区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地址 | ||||||||
主导产业 | 营业执照编号 | |||||||
合作社负责人身份 | 村干部£ “头雁”带头人£ 普通农民£ | |||||||
项目 简述 | ||||||||
项目 投入 | 生产设施项目投入(万元) | 其他项目投入(万元) | 总投入 (万元) | |||||
农民合作社负责人意见: (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沈阳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奖补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实施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
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本县域内户均承包面积10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亩)、务农收入相当于本县域内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大体是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且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中要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生产管理规范
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内信息更新,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亮码运营。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经营效益较好。
(三)生产服务优质
家庭农场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联农带农紧密
家庭农场通过土地入股分红、劳务用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五)社会声誉良好
家庭农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是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购置物资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或服务能力;二是支持家庭农场在合法土地上新建仓储、烘干、晾晒设施、农机棚库,水田地区新(翻)建育秧棚,或者翻建原有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三是支持家庭农场带动县域内其他家庭农场完成“一码通”赋码、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开展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记账业务;整理并建立电子化流转合同档案,探索网签流转合同,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
以上项目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
四、支持标准
对经审核合格的培育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也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项目资金为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资金及上年度该培育项目结余资金。
五、申报程序
项目由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
自方案下发实施起,各区县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指导家庭农场自主申报;10月15日前,区县(市)上报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统计表(附件1);11月15日前,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对有关设施项目进行评估、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送市农业农村局(并附附件2);11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县(市)验收报告完成审核。
项目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合格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家庭农场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
乡镇负责对家庭农场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检查验收等;对培育项目合格的有关材料按户归类存档;及时指导获得奖补的家庭农场应当通过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填报及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定、验收结果审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附件1
沈阳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统计表
单位 :(农业农村局印章) 统计时间:2025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家庭农场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项目简述 | 项目资金金额(万元)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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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合计 | ||||||
附件2
沈阳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表
填制单位:(区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家庭农场名称 | |||||||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地址 | ||||||||
主导产业 | 营业执照编号 | |||||||
家庭农场主身份 | 村干部£ 头雁”带头人£ 普通农民£ | |||||||
项目 简述 | ||||||||
项目 投入 | 生产设施项目投入(万元) | 其他项目投入(万元) | 总投入(万元) | |||||
家庭农场主意见: (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