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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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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动物防疫处 发布时间:2025-03-06

一、政策背景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强制免疫病种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实行强制免疫,也要统筹做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强制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炭疽应免普通牛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四、免疫动物品种及对应疫苗种类

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普通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普通牛进行炭疽免疫;

犬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五、免疫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文件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六、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确保免疫密度。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苗接收、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疫苗使用技术培训、指导以及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组织实施

1.政府采购的疫苗不再提供给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免疫,可申报“先打后补”;对不达规模或不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户,由市动物疫控中心组织实施集中免疫。

2.关于疫苗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市动物疫控中心具体实施疫苗采购、发放等工作。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疫苗台账、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按时报告辖区免疫情况。狂犬病疫苗由犬主自行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政府采购、免费供应。

3.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发生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疫控中心组织开展全省免疫效果抽检。

4.关于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队、疫控中心,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文件链接: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图解

文件链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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