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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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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动物防疫处 发布时间:2025-03-05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市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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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炭疽应免普通牛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经隶属海关审核备案后,有关养殖场(户)持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可不实施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备案,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全市普通牛羊实施强制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原则上,奶牛不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应逐级报市级农业农村局评估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免疫前应对全群进行检测净化,奶畜布病免疫疫苗由养殖场自行采购,不纳入“先打后补”。取得非免疫净化场(或无疫小区)资格的养殖场,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免疫;计划开展非免疫净化(或无疫小区)建设工作的养殖场,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免疫。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免疫接种,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狂犬病疫苗。

炭疽:对全市普通牛进行炭疽免疫。

二、免疫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文件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确保免疫密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疫苗接收、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疫苗使用技术培训、指导以及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饲养的畜禽,采取春秋季集中免疫、日常补免和按程序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保障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

(二)推进“先打后补”改革

全市对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不再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在保障强制免疫、疫病净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动物防疫补助用于“先打后补”的资金,可根据“先打后补”资金盘子,以市或县为单位封顶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辽农办畜发〔2024〕42号)要求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和内容要求,方便养殖场(户)申领资金。要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工作,加大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抽检力度和频率,建立以县级抽检为主、省市级抽检为辅的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强“先打后补”政策的宣传培训,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场都了解政策,确保广大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和养殖场(户)应知尽知,要开展畜牧兽医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操作培训,确保基层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熟练使用手机等终端录入数据材料、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免疫注射、检测评价等服务,协助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力争年底前将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省疫控中心联系人:徐炜024-88417448;牧运通联系人:吴老师15337252841)

(三)加强疫苗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市动物疫控中心具体实施疫苗采购、发放工作,监督指导做好疫苗使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省级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供应区域及价格,市级确定疫苗采购数量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地应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疫苗调拨、储运保障和发放使用管理,加强疫苗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疫苗台账、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按时报告辖区免疫情况。

(四)开展技术培训

集中免疫前,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监督指导疫苗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落实报告制度

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要将免疫信息及时逐级报至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价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地要及时组织补免;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疫控中心将组织开展全省免疫效果抽检。

(七)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附件: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疫苗选择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照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开展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或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按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照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3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适龄未免疫的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按照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布鲁氏菌病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牛3~8月龄进行免疫,羊3~6月龄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未免疫的牛羊进行集中免疫。

(三)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按照GB/T 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推荐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3-6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免疫羊群抗体转阳率不低于70%,免疫牛群抗体转阳率应不低于80%。

五、猪瘟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情况,制定合适的免疫程序。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1.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2.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3.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1《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一)疫苗选择

科学合理选择灭活疫苗和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生长育肥猪可在3周龄后免疫;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免疫,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免疫。

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仔猪可在2~3周龄免疫;生产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免疫,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免疫。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阴性场不使用疫苗;原种、祖代和父母代种猪场,可停止使用疫苗,实施净化;种公猪站,不使用疫苗。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措施,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的后备母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情况,实施全进全出管理,逐步过渡到阳性稳定猪场或阴性猪场。

(三)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抗原和抗体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补免。

七、新城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2.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时,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三免;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加强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0《新城疫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HI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八、狂犬病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犬、猫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二免,之后根据疫苗说明书规定的免疫期限进行加强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九、炭疽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无荚膜炭疽芽孢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普通牛开展预防性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孕畜不建议免疫。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可根据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易感家畜进行紧急免疫。

文件链接: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2025年沈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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