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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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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户厕长效管护机制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社会事业促进处 发布时间:2025-09-18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户厕长效运维管护体系,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户厕长效管护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沈农社发〔2025〕136号),现将政策解读予以发布。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村集体、农户多方参与,形成共同运维管护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管护的积极性,确保户厕能用好用长期用,把农村改厕办成可感可及的实事,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户厕运维管护工作指南的通知》(辽农建〔2025〕130号)、《市委农办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问题户厕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沈委农领办发〔2025〕6号),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此意见。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各方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做好落实。

    市级负责强化统筹推进,做好政策保障、督促指导、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区、县(市)负责制定农村户厕管护方案,建立长效管护服务体系,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乡镇落实管护责任,监督各行政村落实户厕管护措施,有条件地建立管护队伍;建立户厕档案,定期组织检查,督查问题整改。

    村组织本村户厕管护服务工作,设立清掏维修电话,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农户参与厕所清洁和维护,做好粪污清运协调工作。

    农户应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正确使用户厕,加强维护和粪污清掏,养成卫生如厕习惯。

    (二)推进移交管护

    各级职责: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农村户厕在验收合格后,区、县(市)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等开展户厕设施移交,签订移交协议。

    移交方式:原则上,改厕户院内和室内的户厕设施应移交至农户;联户或联村建设的户厕设施应移交至相应村。

    以往年度由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农村户厕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化后期管护

    各级职责: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制定管护方案,规范清掏、维修、处理等标准。优化设置服务站点、配齐人员、合理调配资源,保障管护服务全覆盖。具备条件的村,要基本实现管护站点实体化,配置维修工具、易损部件、清掏设备和管护人员。

    管护条件: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由区、县(市)组织协调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产品厂家、施工队伍按照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维修;过质保期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设立并公布农村户厕问题反馈电话,畅通农民群众咨询和诉求渠道,规范问题发现和处置流程。

    (四)规范处置失去使用功能户厕

    处置范围:对已失去使用功能和维修价值的农村户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且有好用厕所前提下,可由农户自行处置。

    处置方式:原则上,在农户庭院外面的已失去使用功能和维修价值的户厕应拆除。由农户自行处置的户厕,由乡镇登记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做好归档管理,不再纳入现存户厕统计范围。

    注意事项:改它用户厕应拆除排气管,对化粪池进行封堵或填埋处理;拆除户厕应妥善处理地下化粪池,确保安全。

    (五)加强档案管理

    农村户厕要建立线上、线下管理档案,实施分级管理。

    (六)强化资金保障

    各区、县(市)要积极争取、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农村户厕后续管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管护。要做好户厕管护的公益保障,重点关注防返贫致贫监测户、低保、特困和残疾人等群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监督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

    五、施行时间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户厕长效管护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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