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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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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05-29

一、文件背景

为全面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沈阳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将政策解读予以发布。

二、概念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规范开展行政检查;按照程序规范行使行政强制;依法作出行政确认及行政备案的权限。

三、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二)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发挥法律的引导、警示和教育作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过罚相当原则。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划分等级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行政处罚。即:在法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时,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以及单处或并处罚款时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或综合裁量后,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予以行政处罚。

(五)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重的行政处罚。即:在法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时,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以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时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文件链接:沈阳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图解

文件链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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