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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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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合作经济指导处 发布时间:2023-11-21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发展质量,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629号)要求,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制定下发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沈农经发〔2023〕240号),现将政策解读予以发布。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要求,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2023年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工作安排,提高我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质量,下发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629号),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要求,下发此通知。

三、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

(一)申报条件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并且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分别符合省厅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两个评选办法中第四条要求的条件。

(二)申报程序

1.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微信工作群、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动、自愿申报;

2.严格给予把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申报条件,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上报的材料给予审查,并对经审查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一定区域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3.组织材料上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厅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两个评选办法中第五条要求的递交材料,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给予有序装订(并附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公示照片)。“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正反打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场景、办公场所、生产设备、管理档案,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内容照片的电子版(照片清晰度要高,每个内容提供2张照片即可,以区县为单位,刻制光盘上报);

每个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上报1份材料,每份材料须按序装订。

(三)上报时间

2023年11月22日前,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将推荐的正式文件(并附: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附件2)和省级示范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合作社申报文本和家庭农场申报文本,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预计执行效果

通过省级示范主体评选,推出一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典型,引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文件链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件链接:2023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图解

主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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