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629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做好此项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并且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分别符合省厅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两个评选办法中第四条要求的条件。
二、申报程序
1.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微信工作群、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动、自愿申报。
2.严格给予把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申报条件,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上报的材料给予审查,并对经审查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一定区域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3.组织材料上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厅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两个评选办法中第五条要求的递交材料,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给予有序装订(并附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公示照片)。“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正反打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场景、办公场所、生产设备、管理档案,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内容照片的电子版(照片清晰度要高,每个内容提供2张照片即可,以区县为单位,刻制光盘上报)。
每个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上报1份材料,每份材料须按序装订。
三、上报时间
2023年11月22日前,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将推荐的正式文件(并附: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附件2)和省级示范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合作社申报文本和家庭农场申报文本,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附件:1.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629号)
2.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3.省级示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附件2、附件3.wps
附件1 关于开展2023年省农民专业合作社 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