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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合作经济指导处 发布时间:2023-07-06
一、文件背景
为做好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辽宁省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39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区县(市)在安排补助资金或面积时,承担项目的同一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65元。
三、组织实施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项目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确保项目资金高效使用,按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组织申请,依托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主体满意程度开展验收工作,有条件的县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