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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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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合作经济指导处 发布时间:2023-07-12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聚焦服务小农户

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探索以整村(组)、整地块的托管经营模式,支持村级组织发挥居间服务的模式和机制。

(二)支持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

2023年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服务补贴。鼓励各类服务组织,通过全程托管或环节托管服务模式,为大豆生产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促进大豆单产提升及规模化种植程度。

(三)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

生产前,服务组织与小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生产中,向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秋收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后,县级财政兑付资金。

(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不能干扰当地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不能影响市场正常运行,严禁借机提高服务价格现象。

二、实施条件

(一)工作有基础

项目实施地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一定基础,具有示范带动能力。优先考虑具有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

(二)服务有需求

小农户数量较多,对生产托管有需求,接受程度高。

(三)工作有积极性

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高,能为项目实施工作提供经费、技术、人才等必要保障。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尊重申报主体意愿

尊重区县(市)申报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意愿,按申报面积下达任务指标(详见附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中服务组织的申请,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服务情况分配任务面积,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突出小农户

区县(市)在安排补助资金或面积时,承担项目的同一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小农户标准,由项目实施县(市、区)确定。

(三)补助标准

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65元。

(四)支付方式

项目实施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方式和分配比例。经严查验收合格后,在小农户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在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的,补助资金可以直接补助给服务组织,或者按比例分别兑付给小农户和服务组织,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对象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以直接发给服务组织,并通过降低服务费方式落实给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证明材料要求和对付办法等内容。支持各类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推进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机服务BDS/GPS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组织名录建设、工作指导、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与中国农服平台相关数据对接工作。

(三)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机制

区县(市)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并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四)抓好项目任务实施

项目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区县(市)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确保项目资金高效使用,按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生产托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探索建立生产托管服务行业标准;要建立健全生产托管监管数据平台,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要及时总结成果经验,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到小农户、服务组织,确保项目可持续性。

(五)县级检查验收

在服务环节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组织申请,依托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主体满意程度开展验收工作,有条件的县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如果没有建立监管数据平台或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组织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验收办法参照《辽宁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要公示合格服务组织名单和享受补贴的金额。

(六)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管指导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调度,按月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系统数据。此平台数据将作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钩。各区、县(市)务必高度重视这一新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填报系统数据。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对2022年前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结余资金(任务面积未完成的),参照本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全部结束。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沈阳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沈阳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县区(市)

服务面积(万亩)

预分配资金(万元)

浑南区

1.35

87.8

苏家屯区

3.00

197.1

铁西区

0.54

35.1

沈北新区

1.50

97.5

新民市

4.66

309.3

辽中区

1.35

87.8

法库县

6.80

447.4

合计

19.2

1262


文件链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指导意见的图解

文件链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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