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产业惠农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23年9月7日印发了《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渔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政策解读予以发布。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项目和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3〕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产业惠农项目管理,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
我市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主要用于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范围包括:水产优势品种引进繁育、设施渔业(工厂化水产养殖、稻田养殖小龙虾田间工程)、稻田综合种养、鱼类增殖放流、水产品应急质量安全快检预检及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奖代补等项目。
(二)补助条件
在我市开展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等水产生产主体。
1.水产优势品种引进繁育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引种和繁育投资额的30%。
2.设施渔业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
3.稻田综合种养项目(小龙虾)项目。苗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亩700元。
4.鱼类增殖放流项目。2023年在辽河流域投放鲢鳙及拉氏鱥等300-400万尾。
5.水产品应急质量安全快检预检。对水产品开展快速检测,每个样品检测费及抽样费670元。
6.被农业农村部确定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2年)》单位(企业),给予30万元以奖代补。
(三)项目申报要件
1.项目申报单位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水产养殖销售记录等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2.项目申报单位两年内无水产品药残检测超标记录。
3.项目申报单位两年内无拒绝或不配合各级部门水产品抽检行为。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组织阶段
1.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市级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实施细则
2.落实计划。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落实到具体乡镇、村,
(二)项目管理阶段
1.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项目的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2.档案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的验收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水产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是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督促调度
(三)坚持公开透明
(四)加强宣传引导
五、预计执行效果
(一)引进和繁育水产优势品种。可促进主导品种结构优化,实现渔业提质增效、减量增收、富裕渔民。
(二)稻田综合种养。可实现水稻稳产、农药化肥施用量显著减少,是一种具有稳粮、促渔、提质、增效、生态、环保等多种功能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三)鱼类增殖放流。可加快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
(四)水产品应急质量安全快检预检。保证不合格水产品及时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