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暴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中共沈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4年9月2日
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暴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若干措施
为应对多轮暴雨对我市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加快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保险支持力度
1.加快农业保险理赔。由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金融部门协调农业政策性保险承保机构,加快查勘定损,简化理赔程序,及时兑付理赔资金,应理尽理,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委金融办、有关保险机构〕
2.开展露地蔬菜、西瓜保险试点。在新民市、辽中区、苏家屯区、铁西区等主要产区,探索推进露地蔬菜、西瓜政策性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机构〕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3.减轻受灾主体还贷压力。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因灾暂遇困难的贷款主体的扶持力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给予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本付息等支持。充分利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在2024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季度余额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4.加大再贷款投放。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再贷款等结构性政策工具,加大对市内涉农区及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四个地区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向因灾暂遇困难的、灾后恢复生产的市场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由法人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农户、新型农业主体和涉农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支持因灾毁种。对因灾绝收的地块,毁种青贮玉米、快豆、荞麦、蔬菜等生育期短的作物,每亩给予1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6.促进灾后作物生长发育和灌浆提单产。统筹省以上财政救灾资金,迅速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实施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和“一喷多促”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7.支持灾后设施农业恢复生产。对因暴雨灾害损毁的日光温室,原址重建后达到新建日光温室结构标准的,每亩给予2.5万元补助,建设标准按照《沈阳市2024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对受灾主体用于恢复设施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发生贷款达到20万元以上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8.支持养鱼户灾后池塘补充水产苗种。统筹使用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等对渔业补助资金,对引进种鱼、繁育苗种按照引进费用3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农田改造力度
9.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将低洼易涝地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整备农田排水系统,优先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改造优化排水站和排水干沟等排水骨干工程,恢复优化支、斗、农等田间排水沟道功能,科学引导农户不在排水沟渠内种植作物,确保排水通畅。〔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大农业保障力度
11.统筹应急保障设施。受灾区县(市)通过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进一步增加本级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在灾情发生后,受灾区县(市)应优先使用本级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在本级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市级应急保障设施设备。市级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统筹调配应急保障设施设备支持农业抗灾减灾。〔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集团〕
12.统筹项目建设。公路、铁路等占用农田建设项目,应经农业、水利专家充分论证,不得阻断农田排水沟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13.加强帮扶救助。加强脱贫户、监测户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精准帮扶救助,严防因灾返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向上争取力度
14.各涉农区县(市)及市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同时整合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