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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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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人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事人才处 发布时间:2024-06-21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精神,现将《“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人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0日


“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人才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加快推进沈阳乡村振兴进程、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版)》(沈人才领〔2024〕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重点支持,在涉农领域科技研发、基层农技推广、农业农村改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农业名家包括农业科技人才、农业管理服务人才、农业产业人才3个类别。

第四条  农业名家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范围、标准和数量

第五条  遴选范围。农业名家遴选范围包括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农业生产一线工作,懂“三农”、懂市场、懂管理,扎根农村干事创业,服务乡村振兴,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和农业生产的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省属院校(科研院所)人员不在遴选范围。

第六条  遴选标准。农业名家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身心健康,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创新发展,服务基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一)农业科技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扎实系统的理论基础、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服务方式多样,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2.具有所从事领域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成果;

3.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和市级以上荣誉;

4.从事农业工作累计5年以上,目前仍在从事涉农工作。

(二)农业管理服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推动党的农村改革政策落实,熟练掌握和规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实绩显著;

2.在市级以上媒体,工作经验或业绩被宣传报道过;

3.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和市级以上荣誉;

4.从事涉农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目前仍在从事涉农工作。

(三)农业产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级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种养殖大户带头人等;

2.具有现代农业理念和技能,诚信经营。热衷联农带农,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和特色产业3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模式稳定。所从事产业类型需在县(市、区)排名靠前,营业额须在100万元以上;

4.所在企业或组织,一般须登记注册3年以上,3年内无质量、生产等安全问题。

第七条  遴选数量。农业名家每届全市支持50名左右,一般3年开展一届,于当年4-9月开展遴选工作。其中,农业科技人才每届支持25名左右,农业管理服务人才每届支持10名左右,农业产业人才每届支持15名左右。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违法犯罪、受党纪或政务处分者;

2.所属企业、规模主体、合作组织等3年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事件)者,3年内有农业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者;

4.其他不适宜参与的情形。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采取一定形式,发布“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申报推荐通知。

第十条  申报推荐。符合遴选条件的人才,需在其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除市属单位以外,区县农业农村局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区县农业农村局择优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申报人。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参加遴选的人才,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议,择优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审定公示。按照规定程序遴选通过的农业名家,名单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印发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农业名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发名单,颁发入选证书,落实有关政策。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农业名家奖励金。农业科技人才每人最高10万元,农业管理服务人才每人最高8万元,农业产业人才每人最高5万元。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加强入选者管理。农业名家获得支持后,要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工作目标、预期成果、违约处理等内容。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不能调离沈阳市。确需转换或调离的,应征得人才计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农业名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主管部门书面报送考核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实行期满评估。合同期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期满评估,重点评估农业名家的工作业绩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情况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农业名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奖励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1.非特殊原因,合同期内工作调离沈阳市的。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不诚信行为的。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资助的行为的。

对存在第2、3项问题的农业名家,今后不得参评“兴沈英才计划”,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人才计划及科研项目。对失信违规的个人及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兴沈英才”农业名家市级奖励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从市级支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奖励类资金可预先拨付、容缺办理;按照属地管理权限,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申报的,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通过区(县)逐级申报的,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的方式上解。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限制。申报人只能申报“兴沈英才计划”中的1个项目,不能多头申报、重复获得资助。已申报项目未完成的,不得再次申报。合同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同层次人才计划。已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兴沈英才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绩效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人才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兴沈英才计划”农业名家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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