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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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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动物防疫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动物防疫处 发布时间:2023-09-05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沈阳市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



沈阳市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动物防疫补助项目管理,做好基层防疫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省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发〔2022〕45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动物防疫补助内容

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包括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非洲猪瘟高风险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与监管

(一)强制免疫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

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等防疫服务方面。我市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病,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我市强制免疫补助还包括普通牛炭疽免疫。

2.实施及监管措施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我市按照省招标结果及疫苗实际需求数量,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疫苗。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户,按《沈阳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沈农防发〔2021〕87号)实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优先使用中央、省级资金,不足部分市县按规定比例补足。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拨付的强制免疫资金与市财政部门协调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疫苗的招标采购、保管、调拨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和使用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措施,并规范填写疫苗管理相关记录,实现可追溯。

(二)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我市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给予销毁补助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3.实施及监管措施

强制扑杀要有检测报告(疫病诊断报告)、强制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强制扑杀表等要件,并及时在国家疫病监测系统和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平台录入检测和扑杀情况,对未录入系统平台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强制扑杀动物种类、数量、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扑杀补助需求文件及明细统计表。

(三)非洲猪瘟高风险扑杀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

主要用于非洲猪瘟高风险区高危猪群扑杀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头不超过1200元,各区、县(市)根据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

2.实施及监管措施

依据《非洲猪瘟疫区和高风险区强制扑杀生猪补助的指导意见》(沈农经发〔2018〕133号)和各区县明细标准实施。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扑杀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需求情况经区县政府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各市,扣除省以上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

3.实施及监管措施

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我市鼓励集中无害化处理。康平县、法库县被确定为国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县,病死猪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按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追溯平台无害化处理操作流程组织及时录入、审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月报(盖章),年度结束后报补助资金需求文件。

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号令)要求。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区域监管责任人,确保每个场户、村、乡镇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每月要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月收集量较大的收集点要重点监督;对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的收集、处理等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

主要用于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等方面。我市包括康平北四家子检查站和沈阳桃仙机场检查站。

2.实施及监管措施

检查站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查证验物、消毒等工作,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1.补助方向及对象

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误工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村1名,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各区、县(市)可根据畜禽存栏量、防疫员服务区域面积等因素合理提高补助标准。扣除省财政每年转移支付补助2000元/人年,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

2.实施及监管措施

依据《沈阳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沈农防发〔2023〕167号)实施。按要求及时将防疫员信息和所需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和使用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农业农村局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2.明确责任分工。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具体负责防控工作补助经费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完善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局要确保补助项目有序推进,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工作,及时更新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信息。市级不定期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将取缔补助资格,给予通报或追究违纪责任。

4.严格资金管理。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公开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据实安排本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挤占、挪用、串用。对未及时按要求上报、不配合落实动物防疫相关措施、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养殖场户,不给予补助。

5.加强绩效评价。要按省市要求及时填报资金执行情况调度表、绩效运行监控表等,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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