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和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处室(单位)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农业农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加强行政效能投诉渠道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发现问题,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