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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经委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5
为促进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开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广大群众、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我委政务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条例》及其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为我委机关和委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要按照《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根据责任的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乱收费的;
(四)通过其它方式变相收费的;
(五)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六)其它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并造成群众大量上访或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二)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保密制度造成公开的政务信息泄密的,经调查核实后,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委纪检部门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