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农经发〔2015〕176号
市农经委关于印发申请人撤销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沈阳市《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全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市农经委《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市农经委申请人撤消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市农经委受理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向行政机关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亲笔签名原件的方式向市农经委提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在规定的受理机关答复依申请公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撤销登记表》),并按规定送达市农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市农经委在申请人送达撤销申请前已做出明确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该撤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撤销登记表》上认真填写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关名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请日期;
(四)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五)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撤消申请的日期。
第六条 市农经委在受到撤销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不能证明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市农经委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继续有效,市农委将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农经委认为撤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第八条 市农经委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由主管领导在《撤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后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经委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可采用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农经委不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果,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对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做出回复。
第十条 市农经委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当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市农经委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农经委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市农经委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应指定专人以纸质、电子文档等形式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以备查找、核实。
第十四条 市农经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处理撤销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时限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撤销申请的时限,造成依申请公开超出《条例》规定时限的;
(三)因处理撤销申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胁迫或其他方法诱使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的;
(五)伪造、变造申请人身份证明、《撤消登记表》等材料,以回避依申请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暂不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
( )第( )号
申请人填写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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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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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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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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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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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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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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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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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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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 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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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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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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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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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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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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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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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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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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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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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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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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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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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填写 |
市农委意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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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办公室意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填写此表。
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无法核实申请人身份,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3.申请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4.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市农经委、市政务公开办各一份。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