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委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进一步增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透明度,真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的主体包括:
(一)全委机关各处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所属单位。
(三)委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反映我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三)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应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年度农村经济发展计划。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七)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八)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
(九)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开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以外的需要百姓知晓的信息。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所属基层单位都应该通过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农委农业信息网、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我委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所属基层单位,都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内容。
(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的日期等。
(三)机关各处室、所属基层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政务信息。对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机关各处室、所属基层单位,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在一个月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所属基层单位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所属基层单位都应当按照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真正把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