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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1
为促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开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广大群众、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务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为局机关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要按照《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根据责任的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乱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
(五)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而未公开,情节严重并造成群众大量上访或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二)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保密制度造成公开的政务信息泄密的,经调查核实后,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