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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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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局机关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按照以下内容要求接受社会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处室(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群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考评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议,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回收;

(二)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及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一)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二)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三)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

 

主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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