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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1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全面掌握机关各处室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主体为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机关各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构调整情况、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
(二)政府信息网站信息报送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情况;
(五)公开信息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编制出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年3月1日前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核准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沈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按真实情况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