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设置依申请公开疑难问题协调小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四)市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以及属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现有的或需要搜集、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六)同一申请人向市农业农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电话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明确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时间。
第七条 对于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材料齐全的申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本次申请,明确受理时间、申请内容、答复时限等并加盖公章后,当面或通过申请人指定的有效回复方式书面告知。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填写《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发布审批表》,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保密委员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局主管领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五)依法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局公开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当面送达的申请以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答复时限;邮寄的申请,按行政机关签收日期开始计算答复时限。但由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更改、补充申请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无论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都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农业农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至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疑难问题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疑难申请,并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确保及时、准确、有效地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当保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包括邮寄方式的信件封皮)、受理回执和有关答复材料,以及送达签收的制式文件等相关凭证,形成卷宗,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沈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试行)》,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全过程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