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生态环保意识,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此方案。
二、整治对象
沈阳市定点小型屠宰场(点)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合理设置,总量控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环境约束,着力扶持集养殖、屠宰、深加工一条龙大型现代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的原则。
(二)开展自查,加强检查。结合《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及《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参照《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及《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小型屠宰场(点)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各区、县(市)结合屠宰场(点)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查看“三证”(屠宰许可、排污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监督其及时整改,对环保排污不符合要求的要通报给当地环保部门 。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有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国家规程进行检疫检验的;未按规定进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的;定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设置条件,经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上报市局建议吊销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在压减、整合现有小型定点屠宰场点过程中,正确处理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二)加强宣传指导。加强对屠宰管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三)加强监督执法。畅通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严防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关停淘汰地区私屠滥宰行为的死灰复燃及反弹。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