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年度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治的决策部署,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对《沈阳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沈阳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相适应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全市种植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辽宁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以及《辽宁省坚持以预防为主方针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实施方案》、《辽宁省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种植业生产遭受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种植业生产恢复。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等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预防为主,综合减灾。突出灾害风险管理,着力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工程防御、灾害保险、宣传教育等预防工作,坚持防灾抗灾救灾过程有机统一,统筹推进种植业灾害管理工作。
1.4.3 依法应对,科学减灾。坚持法治思维,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有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
1.4.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坚持市级统筹指导、区县(市)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强化各区、县(市)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2.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全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种植业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种植业管理处、农机管理处、农田建设管理处构成,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种植业管理处。
2.2 市级领导小组职责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部署种植业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全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指导种植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灾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等防灾减灾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各地种植业受灾情况和损失程度,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组织协调救灾种子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组织研究提出种植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 密切与应急、气象、水务等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报送与种植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2.3.3 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安排专人值班,保持电话和网络通畅;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4 负责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种植业抗灾救灾有关工作。
2.3.5 巡视灾情,负责组派抗灾救灾工作组、专家组等。
2.3.6 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植业防灾减灾工作。
2.3.7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2.4 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1 办公室。负责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公文印发、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安排值班值守,做好相关保障。
2.4.2 计划财务处。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向省争取或安排本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和落实种植业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4.3 种植业管理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职责。调度种植业生产受灾情况;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负责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上报工作。负责落实农业(种植业)保险政策,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后农业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协调技术部门为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2.4.4 农机管理处。负责农机具调度、机手培训等相关工作,调集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指导救灾农机具安全作业。
2.4.5 农田建设管理处。按国家、省规划和统一要求组织高标准农田等农田项目建设,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2.5 区、县(市)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市)参照市级机构及职责分别成立区、县(市)级专门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预案、组织机构等要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备案。
2.6 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沈阳农业大学、省农科院、沈阳市现代农业研发服务中心等单位熟悉防灾减灾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灾害现状与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救灾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并参与指挥。
3.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局的水情、汛情信息,各区、县(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市农业农村局与气象、水务等部门保持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市农业农村局与各区、县(市)农业部门通过农情信息调度系统和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保持信息通畅。
3.2.2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种植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设施损毁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灾害发生后,由区、县(市)农业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重大种植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3.2 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终报三类。速报可用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直接进行即时报告;确报可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书面报告;终报采取以盖章的文件(传真、扫描、纸质材料均可)为准,进行正式书面报告。信息报送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恐慌等不良影响。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 种植业一般性自然灾害信息,通过农情信息调度系统、电子邮箱等定期逐级上报。
3.4 灾情信息发布
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协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应认真核实灾情,确需对外发布的,应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或按有关规定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种植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重大灾害预测预报。
3.5.2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3 其他突发的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种植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工作,并配合水务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种植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种植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种植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各级应储备必要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指导做好农机设备、配件的贮备和供应。
3.6.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各级农业部门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接到低温冻害、大雪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喷灌、设施加固、覆盖保温等相应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
市农业农村局在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安排专人值班,保持电话和网络通畅,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并根据种植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害发生后,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种植业生产恢复工作。
4.1 应急响应
4.1.1 一级响应
(1)全市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6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在适宜期内播种或正常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且成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2)某一区、县(市)发生特大灾害,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6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或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40%以上,且绝收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种植业自然灾害。
4.1.2 二级响应
(1)全市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60%,造成作物不能在适宜期内播种或正常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20%,且成灾面积达到70-100万亩或绝收面积达到15-20万亩。
(2)某一区、县(市)发生特大灾害,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50%-60%,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或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30%-40%,且绝收面积达到7-1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种植业自然灾害。
4.1.3 三级响应
(1)全市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40%,造成作物不能在适宜期内播种或正常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15%,且成灾面积达到40-70万亩或绝收面积达到10-15万亩。
(2)某一区县(市)发生特大灾害,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40%-50%,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或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20%-30%,且绝收面积达到5-7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种植业自然灾害。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区、县(市)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种植业生产恢复意见,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争取或安排本级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向省申请动用国家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区、县(市)应急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必要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各成员单位。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种植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种植业生产恢复意见,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争取或安排本级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向省级申请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种植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区、县(市)应急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3 三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灾情。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种植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种植业生产恢复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向省级申请动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区、县(市)应急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 应急终止
当自然灾害结束,种植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灾后处置
5.1 重大种植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人员,迅速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正常生产。
5.2 加强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3 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4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协商,落实灾后种植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5.5 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救灾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 处置种植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6.2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 各级种植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各级种植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 各级种植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 本预案中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危害种植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修订完善,并报有关单位备案。
7.3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8.附录
8.1 2022年沈阳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8.2 沈阳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名单
8.3 各区县(市)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分管领导
及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