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畜牧用品经营部无证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品、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案
2026年8月,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媒体曝光线索,对某畜牧用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包含兽用精神药品,购进兽用精神药品“盐酸赛拉嗪注射液”240盒,销售238盒;未经兽医开具处方将5套涉案兽用处方药销售给个人;未将兽药入库、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312元,违法所得9226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兽药“盐酸赛拉嗪注射液”2盒、没收违法所得9226元、罚款50000元、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4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展示、销售2甲·草甘膦等36种农药商品,涉案农药不属于卫生用农药,依法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取得违法所得5575元,货值金额5481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农药1604瓶(组)、没收违法所得5575元、罚款383705元,并对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实际经营人董某某实施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新民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辣椒案
2026年4月,新民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某生产、销售的辣椒开展抽样检测,检出农药噻虫胺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辣椒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噻虫胺,未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将涉案辣椒共35公斤以9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销售收入31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315元,涉案货值金额315元。鉴于当事人涉案辣椒货值金额较低,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新民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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