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沈阳市市级以上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财政局补贴资金主管处室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投诉方式 |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轮作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4〕244号) | 与承担任务的乡(镇) 、村委会签订三方协议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补助资金按照每亩150元测算,各地可针对不同轮作模式、不同轮作区域,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实施面积。 | 据实结算,一 | 024-2284707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辽农农〔2024〕92号) | 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范围,国有农场土地流转的,补贴发给转入方。 | 补贴标准由区、县(市)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 年 | 024-82703956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辽农机〔2024〕140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不超过国家发布机具档次的最高补贴额,由省制定发布。 |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结算 | 024-81607121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辽农机〔2024〕176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由省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结算 | 024-81607121 |
强制扑杀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主要用于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参照国家原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据实结算,一次性发放 | 024-23534530 |
生猪良种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 | 正在项目县2024年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 |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80元。 | 年 | 024-22842340 |
农机深松作业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农机发〔2010〕9号) | 自愿实施深松作业的农机合作社 、家庭农场、农机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机作业者。 | 中央财政资金每亩作业补助标准不超过25元,各地综合考虑本地工作基础、地理条件、技术模式、成本费用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年 | 024-81607121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 |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及服务对象 | 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贴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年 | 024-82703832 |
保护性耕作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 (2020-2025年)》 | 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 、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 | 秸秆少量覆盖还田不高于35/亩;秸秆部分覆盖还田不高于50/亩;秸秆大量覆盖还田不高于90/亩;高标准应用基地为200/亩。 | 年 | 024-82703839 |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流通处 | 《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沈农种发〔2024〕93号) | 生产者补贴对象为各区、县(市)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 | 根据全市资金规模和实际补贴面积进行测算补贴标准。 | 年 | 024-82703956 |
来源:市财政局
https://czj.shenyang.gov.cn/zwgkzdgz/fdzdgknr/bmwj/202505/t20250516_4851609.html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