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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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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建议》(第0028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农村改革处(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28

丁少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部署,2013年我市正式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2018年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农户承包地的数据信息已进入确权数据库并通过了省级验收。目前,各区县正全力推进颁证到户工作。

一是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指导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测绘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内业调查及审核公示工作对行全面整改。重点对承包方家庭成员数量、承包农户代表签字、承包面积认定方案、承包合同签订等开展核实完善相关手续,确保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真实、准确,为实现“确实权、颁铁证”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二是加快推进颁证到户工作。向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担保等工作的基础。按照省确权办的工作要求,到今年6月底,做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发尽发,颁证率达到100%。目前,各区、县(市)已完成确权面积认定、完善农民家庭承包合同、确权成果确认表签字、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等颁发证书的准备工作,4月份,将全面启动颁证到户工作。

三是妥善化解矛盾。按照“四个凡是”原则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凡是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凡是现有证书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数据为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依照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采取村内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办法,依靠群众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处理。

四是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五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工作。进一步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

六是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收取费用。市财政按照中央、省财政补贴标准1:1:1配套工作经费,即每亩中央、省、市财政分别补贴10元。目前,补贴资金已全部下达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截至2018年底,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2318万亩,占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8%,流转率在北方7个副省级城市中居第一位。2019年,沈阳市将采取多种举措,建立流转服务机构,完善流转制度机制,制定财政奖励政策,进一步推进全市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土地流转工作创造条件。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接近尾声,预计到年底前可完成颁证到户工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在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扩大承包经营权权能,实现农村产权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二是发挥土地仲裁机构作用,妥善调解土地流转纠纷。2019年,我市继续加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体系建设,按省农委要求落实“三县一市”仲裁机构建设项目,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切实维护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118个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到2019年底,力争达到“五有”标准,即有场所、有设备、有专业人员、有档案管理、有程序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四是制定土地流转支持政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市每年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中,都对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的当年新增温室小区、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等项目,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奖励。从2013年开始,市政府对当年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六年来,已累计发放奖补资金4800万元。在土地流转奖补政策的推动下,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引领土地流转的主力军。

五是加大金融支持,适时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沈阳市高度重视破解农业融资难问题。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授权,我市于洪区成为全国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试点期从2016年开始至2018年末。目前,于洪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物权法》、《担保法》存在冲突,须取得全国人大授权或国家修订相关法律后方可实施。市农业农村局正在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变化,适时推广试点经验,为确解农业资金瓶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优化审批程序,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在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7〕71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等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于2018年6月制定并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适用范围,规范审批流程,为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供政策支撑。

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鉴于我市尚未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不具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待国家全面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后,市自然资源局将积极跟进启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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