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老旧农机淘汰工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17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沈阳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先进、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
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三、报废条件
已在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且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法修复的;
3.未达报废年限,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4.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预计(年或单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 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含)-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 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 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五、操作程序
(一)申请报废。旧机具所有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持凭证必须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相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在《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是否同意报废的意见。
(二)机具回收。机主将同意报废的机具交售当地县(市、区)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鼓励报废农机回收单位上门回收报废农机。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机具证明和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对机主与旧机具进行合影留档。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回收单位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应集中存放并建立台账或档案,做到账物相符。
(三)注销登记。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机主持《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相关手续。
(四)机具更新。享受报废补贴的原机具所有人需按规定购置新机。机具报废后,原机具所有人在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本人所需的新机具。购置的新机具必须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五)兑现补贴。机主携带《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所购新机的全额发票及身份证等凭证,带机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兑现报废和更新补贴资金手续。兑现报废农机具补贴按照省、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农机回收单位的认定
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从机动车、船泊等回收拆解企业和农业机械维修点中认定,报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与拆解设备等条件;农机回收单位认定的具体条件、程序、办法与回收拆解的方式方法,及集中监销的办法等,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制度,搞好农机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做到同步实施,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查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对受益人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监督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督促拆解企业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鼓励远程监控回收拆解的做法,全程监督。
(二)规范回收拆解。各县(市、区)要根据规定在辖区内至少确定一家农机回收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拆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鼓励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或有资质的农机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确定的农机回收拆解单位,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农机回收单位应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把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政策公正公开。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各县(市、区)财政、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依程序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机回收单位要按规定回收、拆解、销毁旧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半年和全年总结,电子文档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处。
附件:1.《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2.《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编号:
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电话 | |||||||||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编号 | ||||||||||
机具型号 | 初次登记日期 | |||||||||
牌照号码 | 发动机号码 | |||||||||
底盘(车架)号码 | 机具出厂时间 | |||||||||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
20(含)-50马力(含) | 2500 | |||||||||
50-80马力(含)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0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
喂入量1-3 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
3-4行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6000 | ||||||||
3行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8000 | |||||||||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 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 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 |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存经销商;二联留存农机化主管部门;三联留存财政部门
附件2
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机具类别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 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发证单位(章) |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农 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
附件3
××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报废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二、报废无牌证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三、更新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四、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合计(万元) | |
其中:报废旧机补贴资金(万元) | |
更新购机补贴资金(万元) | |
五、受益农户数(户) | |
六、设立的回收企业名称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