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县(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2024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2日
(联系人:王宏业 联系电话:81372710)
沈阳市2024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乡村全面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财农〔2024〕9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设施农业提档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化大农业为主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以建设高标准节能宜机种植基地、改造提升老旧设施、强化技术装备升级、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为重点,加快实施一批现代设施种植重点项目,调优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效能,保障农产品供给,构建同市场需求相适应、资源环境相匹配的现代设施种植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及补助方式
重点支持建设标准高、配套设施齐全的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包括新建高标准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育苗温室小区和自动温控周年生产连栋温室,改造提升老旧低效温室,规模化温室小区基础设施配套等。对项目投资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及个人)给予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市级根据验收结果据实拨付资金。
(二)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1.新建日光温室小区:对建成的连片1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1.2万元、2.1万元和3万元。
2.新建冷棚小区:对建成的连片2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冷棚小区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0.3万元、0.4万元和0.5万元。
3.新建育苗温室小区:对建成的连片10亩(含)以上的育苗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3万元。
4.新建连栋温室:对建成的单体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流转和人工费)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周年生产、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20%给予补助(需提供正规发票),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5.原址重建日光温室:对建设年限达到5年(含)以上的老旧设施或因灾损毁的设施,原址重建后达到新建日光温室结构标准的,每亩补助2万元。
6.设备改造提升:对旧温室购置应用的水肥一体化、自动放风机、传感器、自动温控、补光、遮阳系统等智能化、数字化设备,按设备购置价格(需提供正规发票)30%给予补助,每套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7.基础设施:对上年度已建成且投入生产,连片规模达到50亩(含)以上的新建温室小区,建设年限10年(含)以上,连片规模达到200亩(含)以上的老旧温室小区,按照水、电、路基础设施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小区(按50亩折算)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对于跨年度完成项目,按照完成年度的政策标准执行。以上连片面积均为设施内面积,单栋棚室设施面积低于1亩不予补助。
(三)建设标准及要求
1.新建小区。
日光温室(育苗温室)主要结构参数:跨度8米(含)以上,脊高4.6米(含)以上,钢结构骨架。应配备阻燃棉被、自动放风、自动卷帘、温湿度控制等配套设施及设备。育苗温室应配备单粒播种机、专业育苗设施、行走式自动化喷淋机等。
冷棚主要结构参数:跨度8米(含)以上,脊高2米(含)以上,钢结构骨架。
基础设施配套要求:设施面积100亩(含)以上的新建温室小区应配备水、电、路、消防设施、小区封闭围挡、生产垃圾处理堆放场、粪肥堆放场等配套设施。
2.新建连栋温室。温室建设采用两连跨或多连跨,温室覆盖材料为玻璃、阳光板或PO膜、聚氯乙烯(PVC)膜、EVA膜等新型材料,配有温、湿度调控设备。投资范围界定包括:
(1)温室主体结构(含土建工程)、通风降温系统、遮阳保温系统、加温系统、育苗系统、灌溉系统、施肥系统、栽培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
(2)水、电、供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温室内实际发生量计算;
(3)土地、花卉、林果、蔬菜、种苗及温室外的配套设施不列入投资界定范围。
3.原址重建日光温室。按照新建小区中日光温室结构参数标准。
根据《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鼓励各地建设节能宜机化设施,建设标准可参照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无柱桁架拱圆钢结构,跨度8-12米,脊高4.6-6.5米。
(四)项目实施及要求
1.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市)于6月30日前,依据市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细则,并报市级部门备案。实施细则中需明确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实施细则切实可行。要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将项目实施细则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强化公众监督。
2.规范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依法合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0〕7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沈自然资发〔2021〕71号)有关规定,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进出平衡、上图入库等程序。对于按规定可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地类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确认,乡镇街道要对项目进行查勘核实并强化日常监管。鼓励探索利用非耕地发展现代设施种植,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3.严格检查验收。各区、县(市)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验收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验收确认、县级复验汇总”等工作流程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验收结果公平公开、信息准确。各区、县(市)应于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设施农业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于2025年2月底前上报项目验收报告。
4.及时兑付资金。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补助资金的兑付。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辽财基〔2014〕443号)要求,对符合“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可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补助对象账户。
5.强化档案管理。各区、县(市)要加强项目验收、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级政府要建立补助资金发放档案,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设施类型、补助面积、补助额度、“一卡通”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完整。收集保存补助资金发放公示照片(截图)、工作照片、阶段性总结等工作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台账,确保有据可查。
(五)资金拨付及使用
1.资金拨付。各区、县(市)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造升级的设施农业项目投入生产后,一次性发放全额补助资金。
2.资金使用。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拨至项目单位或个人,保障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对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3.绩效评价。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在资金支出完毕后,对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等方面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进
各区、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引导作用,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引领,做好服务指导,充分调动发展设施农业积极性,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设施农业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生产,确保完成全年建设任务。
(三)坚持公开公正
各区、县(市)项目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要做到操作规范、过程透明、标准明确、执行严格。要强化项目审计,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和农村大喇叭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真正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营造设施农业发展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件链接:2024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