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田〔2022〕248号)有关精神,《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已废止执行,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农田发〔2020〕28号)废止。
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田〔2022〕248号)《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田〔2023〕73号)《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发改法规〔2023〕140号)相关规定,履行好项目法人职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对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或构配件)和物资供应等各类型项目的标前准备、招标组织实施、合同签订等实行全过程一体化负责。
附件:1.《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田〔2022〕248号)
2.《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田〔2023〕73号)
3.《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发改法规〔2023〕140号)
附件2 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田〔2023〕73号).pdf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发改法规〔2023〕140号).pdf
附件1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农田〔2022〕248号).pdf
文件链接:关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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