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确保2032年前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导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1日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印发 |
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导则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1日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指导和规范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优秀成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制定本导则。
导则以“2032年前全市773.5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出发点,以实施“整体规划”和“全面初步设计”为推动力,细化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初步设计、建设施工、建后管护、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压实责任,创新模式,完善机制,着力提升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
导则主要包括13方面内容:总则、建设标准、项目设计、项目评审、项目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建后管护、上图入库、在线监管平台、自然灾害应对、培训管理、工作纪律。
在执行本导则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联系方式:ntjsc-snyncj@shenyang.gov.cn),以供未来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由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鼓励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导则基础上深化细化内容,研究出台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文件。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3目标任务
2032年前全市773.5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1.4总体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整体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到“五结合”,即“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相结合;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与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相结合;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结合”。做到“五突出”,即“突出集中连片、建设重点;突出高效节水、生态农田;突出保护黑土、提升质量;突出建用结合、保险兜底;突出信息管理、智能监管”。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2032年前拟建设项目全面初步设计。以解决耕地质量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实现“五结合”,即结合灌区排干、结合易旱易涝区、结合建设现状、结合新增粮食产能、结合新增耕地。
1.5编制依据
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2.《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4.《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辽农田〔2022〕248号)
5.《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农田〔2022〕251号)
6.《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52号)
2.建设标准
2.1建设区划
1.基础区
基础区建设以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区域,要求农田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以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急难愁盼”问题为目标。一般要求整村推进,连片实施,主要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
2.提升区
在基础区建设基础上,选择集中连片、土地平整、水土资源禀赋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的区域,按照农田农田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现代化装备、智能化应用、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建设标准,打造一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农田提升区,面积一般在5000亩左右。
有条件的地方,土地应由农业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机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切实提升粮食生产和规模化效应,提高粮食产能。
3.典范区
在提升区建设基础上,结合美丽田园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议一批生产规模化、作业机械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管理数字化的农业现代化先行典范区,面积一般在2000亩左右。
2.2系统构成
1.农田基础设施系统
以“农田基础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为总体要求,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备的“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系统,实现工程措施与农艺和生物措施、基础设施与生态系统有机结合。
2.智慧农业系统
基于新一代物联网技术,通过实施立体感知、智慧调度、智能控制工程和智慧农业人管理云平台搭建,形成“数据实时采集、远程自动控制、管理手段智能、用水决策精准、数据信息共享、配置调度合理、农事实时监测、农产品源头可溯、流向可跟踪”的布局模式,构建集“信息采集—信息传输—用水决策—信息反馈—智能控制”为一体的智慧农业管理系统。
3.美丽田园系统
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农田景观小品为切入点,融入新技术、新品种展示,形成美丽田园系统,展现产业兴、田园美、农民富的“粮”田美景。
2.3标准化建设
1.一般规定
(1)鼓励应用绿色材料和工艺,建设生态型田埂、护坡、渠系、道路、防护林等,减少对农田环境的不利影响。
(2)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田间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高于8%。
(3)各项工程设施按照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2.田块整治工程
(1)田块设计规模应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工作效率,满足灌水均匀和排水通畅的要求。
(2)田面平整度应满足机械耕作的要求,平整后的耕作田块,平原区应适应中型机械化耕作。
(3)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
(4)田块整治后,有效土层厚度和耕作层厚度应符合作物生长需求。有效土层厚度应在80cm以上;平原区旱地、水浇地耕作层厚度应在30cm以上,水田应在25cm以上。
(5)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改造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田。
3.水源工程
按照水源互补,地表水(包括塘坝、河流、水库等水源)和地下水联动的供给模式进行水源工程布局和规划设计。
(1)水源利用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2)平原井渠结合灌溉区:按照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水源联合调度运用的模式,充分发挥双水源的互补性,提高灌溉保证率。
(3)山丘旱作农业区:结合山高水低的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引、提、蓄多措并举的水源解决方案,选择保证率高的水源。
(4)雨养农业区:结合地表水源的有利条件,充分利用河流、雨水蓄积等多水源互补的供水方案,提高灌溉保证率和灌水时效性。
(5)井灌区应根据需要,在井口设置水表等计量设施。
4.灌溉工程
(1)灌溉设计保证率应大于80%。
(2)渠道灌溉工程宜综合考虑生产与生态需要,严格控制水田末级渠道硬化,因地制宜进行衬砌处理,防渗应满足GB/T 50600的规定。
(3)管道灌溉工程应将水源与取水工程、输配水管网系统、田间灌水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并应利用已有水利工程设施,统筹兼顾。
(4)微灌工程应符合GB/T 50485的规定。微灌工程应根据水源、气象、地形、土壤、作物和生产管理水平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滴灌、微喷灌等方式,宜采用固定管道式布置。
(5)喷灌工程应符合GB/T 50085的规定。喷灌工程包括管道式和机组式喷灌系统,宜选用固定管道式喷灌系统和小型卷盘式喷灌机。
5.排水工程
(1)农田排水标准应符合GB/T 30600、SL 723的规定。根据《辽宁省治涝规划报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10年一遇,24h暴雨从作物受淹起2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10年一遇,3d暴雨3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2)排水工程应符合GB/T 50288的规定。田间排水工程应根据涝、渍、盐碱的灾害分类及其排水任务,结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因地制宜选择明沟、暗管、排水井等单项排水措施或多种措施相结合的组合排水方式。
6.渠系(田间)建筑物
农桥、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水闸、跌水与陡坡、量水设施等渠系(田间)建筑物的工程设计按SL 482规定执行,工程建设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农桥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单跨不宜超过6m;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不宜超过6m。应充分考虑荷载类型及最不利荷载组合,确保安全。
(2)渡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有抗渗、抗冻、抗磨、抗侵蚀的等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成熟实用的结构形式修建。
(3)倒虹吸管应根据水头和跨度,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布置形式,进口处宜根据水源情况设置沉砂池、拦渣设施,管身最低处设冲砂阀。
(4)涵洞应根据无压或有压要求确定拱形、圆形或矩形等横断面形式,涵洞的过流能力应与渠(沟)道的过流能力相匹配。承压较大的涵洞应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涵、方涵或其他耐压涵管,管涵应设混凝土或砌石管座。
(5)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渠道长度较大以及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宜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宜设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时,宜设置进水闸控制入渠流量。
(6)跌水与陡坡应采用砌石、混凝土等抗冲刷耐磨材料建造。
(7)渠灌区在渠道的引水、分水、退水处应根据需要设置量水堰、量水槽等量水设施。
7.田间道路
(1)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路、村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2)平原区田间道路通达度应100%,丘陵漫岗区应达到90%以上。
(3)田间道路工程应符合宜机作业要求,设置必要的错车点和末端掉头点。
(4)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4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5)田间道(机耕路)与田面之间高差大于0.5m或存在宽度(深度)大于0.5m的沟渠,宜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下田坡道或下田管涵。
(6)田间道(机耕路)路面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平整度的要求,宜采用泥结石、碎石等材质。在暴雨冲刷严重的区域或主干道路,可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面。道路两侧可视情况设置路肩,路肩宽度宜为30cm。
(7)生产路面路面宜采用砂石等材质,在暴雨集中地区或丘陵地带,可采用石板、混凝土等硬化路面。
8.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
(1)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保护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设施,受防护的农田面积比例不宜低于85%。
(2)农田防护林设计应包括林带走向、林带间距、林带宽度和林带结构等,新建农田林网设计和低效农田防护林改造应符合GB/T 50817、GB/T 15776的规定。
(3)在建设农田林网工程时,应选择表现良好的乡土树种和适合当地条件的配置方式。一般宽林带可采用多树种行间混交配置,窄林带可采用纯林配置。
(4)农田防洪标准按洪水重现期10年一遇确定。
(5)岸坡防护宜采用浆砌石、石笼、混凝土、生态护岸等方式,并按GB 51018规定执行。
(6)坡面防护应合理布置护坡、截水沟、排洪沟等工程,并按GB 51018规定执行。
(7)谷坊、沟头防护等沟道治理工程按GB 51018规定执行。
9.农田输配电
(1)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等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2)泵站、机井的输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3)农田输配电线路宜采用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一般高压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低压线路电压等级为380V,并设立相应标识。
(4)农田输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绝缘导线,其技术性能应符合GB/T 14049、GB/T 12527等规定,导线对地距离应按DL/T 5220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低压线路可采用直埋电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JB∕T 2171等规定,电缆上应铺设保护层,敷设深度应大于0.7m。导线对地距离和埋地电缆敷设深度还应充分考虑机械作业要求。
(5)变电装置应采用使用的变台、变压器,并设置警示标识,变压器安装安全距离应符合GB/T 30600相关规定。
(6)配电装置设计应符合GB 50054、DL/T 499的规定。配电装置应包括配电室、配电箱、配电屏及母线、控制与保护装置等。
(7)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服务于通讯、物联网、病虫害监测、土壤墒情监测、气象设施等,可布设弱电设施。
10.地力提升
1.水田区地力提升采取水稻留高茬深翻还田+有机肥技术,有机肥应符合《有机肥料》(NY/T 525-2021)标准,生物有机肥应符合《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标准,每亩施用300kg。
2.旱田区地力提升采取秸秆粉碎翻压+有机肥技术,每亩施用300kg。
3.盐碱地改良采取秸秆粉碎翻压还田+有机肥+土壤调理改良剂+特效微生物菌剂综合技术,有机肥每亩施用500kg,土壤调理剂每亩施用300kg,特效微生物菌剂每亩施用20kg。
4.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应通过秸秆还田、施有机肥、深耕深松等措施持续开展土壤培肥,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平原区有机质含量宜达到30g/kg以上。
5.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使养分比例适宜作物生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
2.4现代化装备
(一)灌溉设施装备
1.首部装备与设施
根据不同水源选择适宜的水源装备与设施,如机井宜选用潜水泵,方塘宜选择自吸式离心泵等,同时配套相应的控制装备与设施。
(1)机电井保护装置
机电井保护装置可根据保护设施和装备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规格大小,材质选择当地易选购、强度达标的材料,如:玻璃钢井房,并做好基座处理。
(2)农用潜水泵配套
潜水泵采用不锈钢或铸铁材质,泵管采用铸铁或不锈钢材质,井盘应采用铸铁或不锈钢等,所有连接件采用不锈钢螺栓,并应配套闸阀,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恒压变频器。
(3)过滤装备
根据水源水质中杂质性质、含量等,以及采用的灌溉方式,选择适宜的过滤装备,如离心式过滤器、叠片式过滤器、砂石过滤器、网式过滤器等,或选用两级或多级组合过滤装备。
(4)智能水肥一体机
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灌溉方式,配套智能水肥一体机,自动启停、一键上水、一键混肥、一键注肥,支持手机APP/电脑远程控制。与电磁阀配套使用,流量应满足灌溉需求。
(5)计量装备
以计量数字化供水为基础,采用水表或超声波流量计等设施设备,测量精度误差不超过±1%;如需远传计量数据,采用超声波流量计,流量计远传通讯信号与智能灌溉控制装置相匹配。
2.高效节水灌溉模式
(1)固定式喷灌模式
种植作物:玉米、经济作物(花生、大豆等)。
系统组成:水源、水电双计量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过滤装备、干支管道、喷头竖管、喷头,配套阀门及管件,其中喷头竖管分为地上式和地下式(伸缩式)两种。
优点:灌水均匀、易实现自动化控制、适应性强。
适用条件:适合平原地区集约化种植条件下的大田作物、经济作物。
(2)卷盘式喷灌机灌溉模式
种植作物:玉米、经济作物(花生、大豆等)。
系统组成:水源、增压泵(选配)、水表、水肥机、喷灌机组、输水管道。
优点:灌水均匀,机动性强,操作简单。
适用条件:适用于机械化作业要求高、地块分散的平原地区,多用于补充性灌溉。
(3)微喷带灌溉模式
种植作物:玉米。
系统组成:水源、水泵、水表、水肥一体化设备、过滤装备、干支管、微喷带、阀门及配套管件。
优点:投资成本低,易实施水肥一体化,可以减少畦埂增加种植面积。
适用条件:适用于家庭式分散种植、农场、个体经营者种植。
(4)滴灌模式
种植作物:经济作物。
系统组成:水源、水泵、水表、水肥一体化设备、过滤装备、干支管、一次性滴灌带、阀门及配套管件。
优点:易实施水肥一体化,配套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灌水、施肥均匀度高,水肥利用效率较高。
适用条件:适用于家庭式分散种植、农场、个体经营者种植。
(二)生产管理装备
按照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区规划建设管理设施标准,其中提升区(或典范区)综合管理中心以项目区所在村委会(或乡镇、街道)闲置房屋为宜,建筑面积20~100m²;生产环境观测站点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50m²,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监测站占地按照《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规定执行。
(三)标识
1.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农办建〔2020〕7号)等规定,在项目区进口、出口和中心点位等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区面积2万亩以上的,公示牌数量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2.为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可在中心点位设置展示牌、宣传栏,展示新品种、新技术,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政策。
2.5智能化应用(可选)
(一)中控电脑端智能应用
中控WEB端管理平台为高标准农田提升区(或典范区)管理核心,按照统一标准,面向农田经营者和管理者,整合并建设各应用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打通数据链、信息链、业务链和管理链,以“一张图”的形式管理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的现代农业园区,发挥信息系统的综合效益。
1.农田地理信息系统
基于空间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按照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水源分级显示,形成科学、高效、丰富、安全可靠的农田灌溉系统管理档案,展示各地块属性、道路信息、机井信息、渠网信息、渠系建筑物信息、田间物联网设备及归属信息等。
2.智能灌溉系统
实现田间水肥精准管控,具体包括机井(泵站)信息、用户信息、充值管理、水量统计、轮灌分组、阀门远程控制、故障报警、管道实时压力流量记录、施肥控制、肥量监测、水位监测、操作日志。
3.农田综合信息采集系统
采集田间地下水位、土壤、气象、作物等多源信息,建立“四情”(苗情、墒情、虫情、灾情信息)监测平台、田间气象及环境综合信息监测平台、田间视频监控信息平台、水质信息监测平台、地下水位监测平台。
4.大数据存储与决策分析系统
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对高标准农田提升区(或典范区)内地下水位、用水量、施肥量、灌溉时间、灌溉量和灌溉次数、作物产量、用工投入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核算投入产出比;对作物、土壤和气象多源信息进行分析,制定最优的灌溉施肥制度。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提升提升区(或典范区)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5.农产品溯源系统
针对主要农产品,进行生长环境、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贮藏运输、产品销售全过程动态追溯,建立市级农产品溯源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实现提升区(或典范区)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质量有保障目标。
(二)手机移动端智能应用
方便高标准农田提升区(或典范区)管理人员对提升区内物联网设备进行管理,包括传感器设备信息监测、控制类设备远程控制以及视频监控类设备实时查看等,为提升区(或典范区)机动性管理提供便利。
2.6美丽田园建设(可选)
1.美丽田园建设应融合当地自然基底、农业基底和文化基底,通过景观小品展现田园风貌;有条件的地区,可立足当地实际,建设步道、观景点、科普宣传设施、农耕文明文化墙。景观建设应满足CECS 285相关规定。
2.可突破传统农田防护林建设理念,营造特色田园景观林带。
3.充分利用当地水系网络,在兼顾农业灌溉与排水的同时,挖掘景观效果,创造丰富的水适应性景观。
3.项目设计
3.1指导原则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是指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条件,对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活动。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应按照衔接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的原则,确保项目政策合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运行有效,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在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时需考虑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3.2资质资格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发包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农林或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不得将所承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业务转包。
2.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其他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
具体参考《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设计单位评标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设计单位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的通知》(沈农田发〔2020〕95号)附件1-2)。
3.3编制与实施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DB21/T 3722-2023)《沈阳市高标准农田任务计划申报模式》《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的通知》(沈农田发〔2021〕144号)附件)《关于做好2023至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的通知》(沈农田发〔2022〕134号)。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成果应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设计图册。
初步设计报告应包括项目区概况、水土资源评价、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管理与建后管护,以及村民代表意见书、市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等。
预算书应包括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等。
设计图册应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和工程结构图、剖面图、配筋图,图纸要体现坐标位置、详细尺寸、结构、工艺、材质及相关技术指标等,单独装订成A3图册。
4.项目评审
4.1指导原则
1.项目评审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的活动。
2.项目评审应依据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
4.2评审内容
1.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水土资源评价、总体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管理与建后管护、设计图纸及文本质量等方面。
2.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
“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申报条件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预算经济合理、设计图文规范,达到施工深度。
“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比较充分、申报条件 基本合规、技术方案基本可行、投资预算比较合理、设计文图基本规范、基本达到施工深度等。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4)投资预算不合理、不准确的;
(5)设计图文质量较低,图纸不全、绘制不详细,主要技术指标不全,未达到施工深度的;
(6)专家评审评分低于60分的;
(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3评审程序
项目评审主要程序包括评审准备、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公示公告及工作总结等。
1.评审准备。组建评审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特点、评审内容和标准,制定评审方案。
2.材料审核。采取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评议,适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现场答辩,对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补充说明。
3.现场复核。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可行性、项目地块属性、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权人意愿、原始证明材料等。
4.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综合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的情况,形成“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评审意见,并对可行和基本可行的申报材料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5.意见反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评审结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初步设计。
4.4评审管理
1.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农业水利、土壤与肥料、农业技术、工程造价、农田建设政策等相关专业(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增减相应专业)。
2.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项目评审专家:
(1)参评项目设计人员,或参评项目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2)近5年与参评项目设计单位曾有工作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况。
3.评审专家应按照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负责。
5.项目施工
5.1指导原则
1.项目施工是指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和改造提升的活动。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组织实施。
5.2资质资格管理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禁止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
2.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未取得相应执业(职业)资格的,不得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具体参考《土壤改良评分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农田发〔2020〕28号)附件3)《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开展专项评价细则》《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实施要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沈农田发〔2020〕87号)附件1-3)《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壤改良工程的通知》(沈农田发〔2023〕168号)。
5.3发包与承包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合同文本应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权责清晰。施工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5.4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在3日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及档案员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及联系方式。
2.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征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同意,向施工单位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未取得开工通知的不得擅自开工。
3.施工单位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管理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减少建设内容及偷工减料等,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达到工程设计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施工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查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5.施工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准确,与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完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质量保证书、开工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日记、施工月报、工程进度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文件、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文件、验工计价手续、结算报告、影像资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制度等。
6.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连同完整的施工档案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并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开展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及工程移交等工作。
7.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或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核准验工计价,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审核,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8.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员。施工人员上岗前要开展教育培训,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须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用品,施工场地应设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警示标志、警戒线、公示标牌等。
5.5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签认制度、施工质量评定制度、工程质量缺陷返工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农田建设项目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下完成,并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保留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3.施工人员对涉及关键工序和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6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或拆除重建。
2.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得承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业务,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
(2)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的;
(3)施工单位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未按时整改、未整改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施工单位未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
(5)施工单位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工程施工转包或分包的;
(6)项目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给付的。
6.工程监理
6.1指导原则
1.工程监理是指按照监理合同、行业政策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2.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6.2业务委托与承接
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将所承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监理人员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发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发包(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业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包),并将工程监理发包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监理费按照基准价法分档计取,计费额为工程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5.原则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支付监理费。
6.3监理实施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2.监理单位监理范围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等。
3.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需要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须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不超过3项,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间不允许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按照1万亩建设面积设1名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的标准配置监理人员,不足1万亩按照1万亩配置,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兼职。
4.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现变动调整,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6.4监理程序和内容
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程序:
1.按照监理合同及有关要求,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2.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报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人员资格、设备规格及数量等报审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2)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等质量应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的材料或设备。
(3)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等。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全部实行旁站监理,并留影像记录,及时填写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检查记录。对一般性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将巡视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记。监理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4)复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组织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核准工程量、工程造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初审施工单位工程调整方案,对《工程措施调整申请单》、《工程现场签证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影像等证明资料。
5.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旬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并抄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
6.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按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等监理资料,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7.在项目质保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8.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报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和村等各方关系与职责。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行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等资料。未经监理单位盖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等资料不得用于施工。
9.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报告。监理单位不得通过串通、欺诈等手段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监理单位应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7.竣工验收
7.1指导原则
1.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初步验收。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方式。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县级初验时间应原则上在项目全部竣工后7日内开展,市级验收时间应原则上在县级初验完成后7日内开展,全市验收工作应于项目立项年度内完成。
3.由省验收的项目和经省抽验的项目,以省级验收意见为准;其余项目以市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
7.2验收依据
1.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国家、省和市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要求;
3.财政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以及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调整文件、初步设计变更文件等。
7.3资质资格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验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投标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投标单位须同时具有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5.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测绘师资格,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6.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具体参考《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验供应商评分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农田发〔2020〕28号)附件5)《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暂行)》(《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沈农田发〔2021〕166号)附件)《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7.4验收内容
1.内业档案资料
(1)申请验收资料。包括:市级验收申请、初验报告(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竣工图、市级批复的工程设计变更和计划调整、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
(2)项目前期资料。包括:本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附带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库、市批复的项目年度计划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区耕地(土壤)数量与质量状况报告、项目区物探报告;
(3)工程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
(4)设备采购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设备发放台账和公示;
(5)工程监理资料。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装订规范。包括:监理合同、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程材料检测报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土壤改良措施实施影像资料、责令工程停工或整改通知单、机电井出水测试报告等;
(6)土壤改良措施实施边界点位和播撒轨迹点位等工程资料;
(7)资金报账资料。资金支付申请材料、资金支付凭证;
(8)工程管护资料。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台账及管护制度健全,工程产权明晰,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2.外业工程
(1)建设面积。实地测量项目区建成面积及边界点位,复核项目区建设面积数,确保已建成项目区面积达到计划批复数。
(2)工程计划数。复核项目区内工程措施完成数,达到市批复的工程计划数,并对工程打点定位,确保未超项目区建设。
(3)工程质量。对项目区同类工程数量的30%开展质量检查,建设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各项工程运行正常。
(4)项目公示。项目公示牌、标识、工程编号等管理规范。
3.项目效益。
(1)核实设备发放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成后,当地改善和新增灌溉、除涝、节水面积等生态效益指标,以及粮食增产能力、经济作物增效、农民增收等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达到预期水平。
(3)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完整规范。
7.5验收流程
1.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区县关于项目建设情况和初验情况的工作汇报。
2.实地查验。实地察看检查核实项目完成数量和建设质量,验收人员现场填写工程验收工作底稿,通过随机走访农户,调查了解项目带来的各项效益、项目运行管护措施、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和项目存在的问题等。
3.查阅文档。查阅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监理资料、市级批复的设计变更和计划调整文件、各种规定图件以及工作总结等各项内业档案资料。通过审核比对,检查核实项目计划和实施的执行情况及管理情况。当验收工作需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情况询问,调查取证等。
4.交换意见。验收人员归纳整理验收情况,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后(包括:总体评价、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需要整改和加强的工作建议),同被验区县交换意见,下达项目验收整改通知单,验收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区县的意见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和申辩等。
5.出具验收报告。各区县应按照市级下达的验收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市将对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性复验,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6.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验收报告内容,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及在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失职的行为,以正式文件形式函告区县政府,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7.6验收监管
1.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格式),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省级抽查结果将列入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
2.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格式),将项目建设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标明单体工程造价。
8.建后管护
8.1指导原则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
3.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8.2管护主体
1.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项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负总责,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因地制宜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
2.管护主体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责任人。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
3.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管护责任人优先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中选定,如不能从上述群体中选定,应由单体工程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书记担任,并在人员调整时做好职能交接。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险等方式保障工程长期效益。具体参考《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损毁工程保险招标要求(模板)》《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损毁工程保险遴选办法》《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损毁工程保险中标承诺函(模板)》。
8.3管护内容
管护责任人应定期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并利用在线监管平台做好日常维护及损毁工程记录,主要包括:
1.对侵占高标准农田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杜绝沟渠、道路被占用、垦造为耕地等违规占地情况;
2.对田间道路定期巡视,确保机耕路面保持平整,无杂物、保持畅通,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
3.对沟渠进行日常清淤、除草、疏浚;
4.对水利设备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并日常保养维护,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5.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
具体巡查维护标准参考《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日常巡查维护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沈农田发〔2022〕130号)附件)。
8.4管护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区工程管护工作,督促责任主体履行管护责任。
1.对于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2.对于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3.对于已购买损毁工程险并符合保险理赔条款的项目,由保险机构负责项目管护维修。
8.5管护资金
1.资金来源
(1)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
(2)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6)所有权人和管护主体自筹资金。
2.资金管理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2)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3.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4.各地应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建后管护情况列入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
9.上图入库
9.1指导原则
1.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是将包含项目区边界点位和工程点位的竣工矢量图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填报责任主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
9.2填报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做好填报工作,真实准确地更新数据,对已填报的项目基础数据进行核查。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完成以下填报内容
(1)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立项,上传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包含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实施计划批复等)。
(2)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上传组织实施相关材料(包含招投标信息、开工令信息、竣工空间位置、进度报告等)。
(3)完成验收和决算审计,上传验收相关材料(包含验收信息、决算信息等)。
10.1指导原则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在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测监管平台做好填报工作,真实准确地每日更新数据,对已填报的项目基础数据进行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导数据填报及核查数据真实性。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平台数据使用管理费(其中包含基础数据管理费、新功能开发费、历史数据信息补录费等费用,从2021年开始计算)
10.2填报要求
(一)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每天填报项目施工日报。项目施工日报:对标段每天施工的详细信息进行管理和记录。
2.施工日报的填写分为标段信息显示和进度填报两部分。标段信息显示标段名称、标段状态、开工日期和完工任务。
3.进度填报部分数据项:
(1)施工任务:显示的都是标段中未完工任务,填报进度时,根据当期任务进度情况,填报当日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金额。填报时,当日任务量(金额)与累计已完成任务量(金额)之和不能超过该项任务的总的中标任务量(金额)。
(2)日期:填报日期可以选择,不能早于标段开工日期。
(3)工作状态:两种状态,开工、停工可以选择。
(5)本次完成工程量状态: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比。
(6)内容:填写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
(7)施工照片:可以对施工进度进行拍照,上传。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填报施工计划和监理日报两项内容。
1.施工计划:施工计划是监理单位对中标的标段信息进行工作计划的管理。
2.监理单位需要填写在所属项目中每项施工内容的中标价格信息。在“新增项目施工计划”页面,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成进度,计划开始时间,计划结束时间和计划内容,直至完成进度达到百分之百。填写完施工计划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以暂时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待核对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计划进入审批流程等待县级审批。计划提交后,不能再对计划信息进行编辑操作只能进行查看操作。
3.监理日报:是监理单位所管辖项目对应施工标段的每天施工的详细信息进行管理和记录。
4.监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核对施工企业是否实际完成所填内容,并在每项任务的“检查状态”列选择对应检查结果,结果有审核通过和审核不通过两种选项。
5.监理填报的信息有审核是否通过(系统根据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完成任务的检查情况自动填写。当检查状态存在“审核不通过”项时,“审核是否通过”项为“不通过”)、填报状态(系统自动填写-填报状态有两种状态:正常、补填。施工企业填写完日报后,监理企业审核日报填写时间晚于第二天九点,填报状态为补填)、监理意见内容、监理照片上传。
11.1指导原则
1.高标准农田建设遭遇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风雹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以及相关舆情事件。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2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指导与督促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灾损毁事件处置工作,成立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田建设管理科,负责统筹、组织成员单位及其抢险专家组开展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灾损毁事件处置等具体工作。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挥、监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2)组织处置本级响应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
(3)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成员单位及其抢险专家组职责
(1)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要求、办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发现、上报、应对、处置舆情有关信息;
(2)抢险专家组:负责本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现场抢险和救灾提供技术服务。
3.其他工作
(1)强化应急值守。建立本地区高标准农田防汛抗旱等工作值班制度,并保持电话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报送,指令及时传达。
(2)因灾损毁情况。及时核查本地区农田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核查范围包括未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开工在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区中受损农田基础设施等(包括因设计、施工引发的次生问题)。
(3)灾情统计。明确专人统计上报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情况;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尽快做好损毁统计等工作。
11.3预警级别
依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I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级响应或国家防汛I级响应、省防汛I级响应地区发生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2.II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I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I级响应或国家防汛II级响应、省防汛II级响应地区发生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3.III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II级响应或国家防汛III级响应、省防汛III级响应地区发生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4.IV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V、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III级响应或国家防汛IV级响应、省防汛IV级响应地区发生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11.4应急处置
1.接收报告
县级领导小组负责接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或各镇(街道)上报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报告。
2.先期处置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应急响应
(1)IV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2)III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3)II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特殊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
(4)I级预警事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同时报农业农村部。
4.应急结束
重大、较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
11.5善后处理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恢复工程运行状态。针对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1.6信息报送及发布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事件的信息报送、调度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农田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损毁调度指南(试行)》执行。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
12.培训管理
12.1指导原则
围绕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建设监督评价等重点内容,坚持分级、分类、精准化培训,加快提升农田建设领域各级管理与技术服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建设的意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12.2目标任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本地区2032年前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相关规划,重点培训一批懂政策、能操作的农田建设管理人员,系统培训一批业务精、技术强的农田技术人员,广泛培育一批种好地、护好地的农田建设相关高素质农民。
12.3重点工作
1.组织参加上级相关业务培训
重点选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承担创新试点任务的市、县(区)管理人员以及新加入农田建设管理系统的业务骨干参加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举办的农田建设领域相关培训。
2.积极开展市级业务培训
(1)培训对象:区、县(市)农田建设管理人员。
(2)培训内容:农田建设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操、耕地质量保护、农田建设监督评价、《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3—2032年)》《沈阳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定》等。
(3)具体安排:重点围绕国家、省、市出台的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第三次土壤普查、信息系统应用项目管理等灵活采取线上培训、发放培训资料等方式开展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培训。
3.指导区、县(市)开展业务培训
(1)培训对象。农田建设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设计、施工、监理相关人员,农田建设相关高素质农民等。
(2)指导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项目管理及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及监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财务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评价管理、全国农田建设项目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信息填报、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填报等。
(3)培训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管护、耕地保护、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填报等。
(4)培训范围。村干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等农田建设一线工作人员及相关农民。
12.4培训形式
充分利用农业农村系统资源,依托国家农田建设统编教材和培训基础课程,统筹做好培训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培训工作,灵活采取线上视频培训、线下集中授课、发放培训资料、现场网络直播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规模,强化培训管理,把培训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13.工作纪律
13.1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严守底线思维,严肃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农田建设环境,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安全、资金安全、队伍安全。
2.树立整体观念,各司其职。按照“市局指导、制度规范、区县监管、专业监理、严格验收、保险兜底”的管理要求,明确权责、上下统一、互相配合。
3.遵守各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持续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依法依规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4.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遵守上级项目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提高项目招投标、设计、评审、监理、施工、验收、管护等工作规范化水平,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5.及时支付项目资金。要提前筹集资金,确保按照合同及施工进度足额支付。
6.实行通报、提醒、约谈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调度并通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提醒,直至报请市领导约谈区县领导。
13.2纪律要求
1.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2.不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3.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指定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4.不准以任何形式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相关服务业务。
5.不准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打探、居间介绍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
6.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主体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
7.不准在组织或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活动时,违规领取咨询费或劳务费等报酬。
8.不准违反高标准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
9.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
10.不准阻止、打击报复干部群众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违规违法情况的监督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