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沈阳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沈阳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投资,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按照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2〕182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3〕2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范围
围绕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等五大产业链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对2022年1月1日后,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先进加工设备。
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包括: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数字智能化等相关设备,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水平;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和质检中心所需研发和检测设备,支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推进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企业建设保鲜冷(冻)藏库所需设备和符合环保生产要求的环保设备,提升企业市场竞争、风险防控和绿色低碳发展能力。不包括造纸、纺织、粮食酿酒、林产化工、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具体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为准。
三、补助标准
按照设备投资总额度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最高不高于500万元(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政策。
2023年申报的新增先进加工设备项目,设备投资额按照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计算;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联农带农机制较为健全,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安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项目已完成投资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2和附件3);
(四)证明设备投资完成情况的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设备发票、实物照片(标注经纬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五)申报年度省农产品深加工专项资金项目表(附件4);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能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奖励证书、评估认定、用户评价等相关材料;
(八)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九)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6)。
六、申报及补助程序
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事后补助管理方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提供所安装机器设备的明细、购置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及实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年11月7日前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申报当年新增先进加工设备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4),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市级专家组审核的设备补助项目,11月20日前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项目评估专项审计报告。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1月12日前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设备是否符合新增先进加工设备补助范围进行审核;根据县级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11月28日前完成验收审核及公示(不少于7天);11月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年度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资金下达后,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及绩效管理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组织本地区绩效管理等。
2.加强资金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3.加强绩效管理。项目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下达的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分解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绩效评价,强化评价效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完成年度绩效任务目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时将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省、市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聘请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4.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0月24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和资金的实施细则》(沈农产发〔202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模板)
2.项目已完成设备投资汇总表
3.项目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4.申报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补助资金项目表
5.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项目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