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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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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部署全市农业行业领域重大 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信息来源:农业安全生产处 发布时间:2023-06-02


5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全市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并印发了《沈阳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15条措施、省50条和我市109项任务清单、191项措施责任清单,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各类典型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大宣传,全覆盖摸排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底数,清单化管理、动态化更新、项目化管控,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沈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全面振兴新突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2.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隐患企业自查自改、专家协查助改、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重大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取得明显成效,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下降,坚决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沈阳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和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责处室负责同志、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业安全生产处,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担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调度通报和信息等工作。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抓严抓实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自查自改,重点做好以下5项工作:

1. 组织研究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学习研究本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5月30日前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6月15日前完成风险辨识和首轮重大隐患自查自改,此后常态推进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建立本企业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即时录入全市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平台系统,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具体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建立落实重大隐患整改领导包保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包保责任人,每周研究推进,直至完成整改。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涉及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

2.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5月30日前完成自查完善、内部公示,并常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按照沈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引,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3. 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6月底前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相关人员观看《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教学培训片》,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准”要求,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全面检查电气焊设备,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全面排查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严禁聘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要求,5月底前完成首轮排查,此后常态推进。

4. 组织对外包外租外委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5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并结合自查情况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义务,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根据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完善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于6月底前将修订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向所在地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行业监管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水平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部署、定期高度推进,做到责任全链条、排查无盲区、整改全覆盖、问责零容忍。农业行业领域各级负有安全监管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标《沈阳市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和管理职责,突出做好以下5项工作:

1. 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5月25日前,市局针对农机、渔业、农药兽药生产、畜禽屠宰、饲料加工等重点行业结合相关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炼制定《沈阳市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建议清单》,开展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对单自查;设施农业、畜牧养殖、农村沼气、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各类项目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事故教训和上级部门要求,确定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推进落实整治。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建立信息直达企业工作机制,确保将整治内容快速传达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2. 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要于5月30日前,组织专业力量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建议清单解读,集中对相关行业领域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以图例、图解方式推动执法人员学深弄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建议清单,明确整治重点隐患,做到企业自查、部门执法检查同标推进。切实提高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 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群众举报和各级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重大隐患形成和排查整改不力倒查追责办法,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跟踪督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 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市和各区、县(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隐患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机制,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部门领导进行约谈,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 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区县两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联合执法、带专家督导检查等方式,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管理较能。对于涉及多部门或无安全执法权限的,要将检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向有权监管执法部门通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

四、行业领域排查整治

(一)农机领域

农机执法部门要在春种、秋收等农机作业高峰季节重点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隐患和无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品、拼装改装、超速超载超限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农机违法载人,坚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领域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推进安全治理能力提升,督促企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自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强化安全监管。

(三)渔业生产领域

重点排查水库渔船未按标准配备渔船救生、消防设施设备,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人证相符、持证上岗等情况。要严格执行渔船禁止超员和搭乘无关人员作业的规定。

(四)畜禽屠宰领域

重点排查锅炉、压力容器和液氨制冷原料装卸、存储设施设备安全检验、执证上岗、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规定,分割车间、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发现消防设备损坏或失效应立即更换和维修,应急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加强屠宰过程、无害化处理等危险作业环节的日常安全检查,防事故发生。

(五)饲料生产领

重点排查饲料生产企业安全责任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关键环节粉尘防爆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验检测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规程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检查及整改和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六)其他相关领域

农村沼气、农产品初加工、动物实验室、畜禽养殖、设施农业、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相关重点单位、曾发生事故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指导监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七)市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对用电设施、燃气燃油、电动车充电存放、消防设施、安全通道、检验检测药剂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阶段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
5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明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细化排查整治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按照安全监管分工,市和各区、县(市)农业农村组织监管企业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和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清单、自查自改、动态清零。采取多种形式将专项行动的要求传达到每个基层部门、每家企业单位,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二)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

1.企业自查自纠。企业自查自纠要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并持续推进。各级农业农村局按责任分工督促相关企业结合各自行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议清单)或重点隐患事项,对照开展自查自改;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明确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加快推进实施。

2.部门指导帮扶。市和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印发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点隐患事项(或重点执法事项等)进行宣传解读,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重点企业开展指导帮扶行动,督促指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要逐项跟踪督办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指导帮助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确保整改限期完成。

(三)执法督导阶段(202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和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聚焦专项行动主要内容,聚焦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执法检查事项等,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与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自查自纠行动,不及时上报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情形,以及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要聚焦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管理机制制度、问题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持续精准督导,全程嵌入明察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问责追责等措施,切实把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找准查清、挖深挖透,确保管控到位、动态清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差距,复核、验收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总未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抓紧抓实。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指定牵头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二)严格精准执法

落实行业执法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加大事前执法力度,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执法威慑力,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企业电子屏和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重大隐患的重要性、必要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一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推动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监督安全,让重大隐患无处遁形。

(四)严格信息报送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重大隐患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有关填报要求,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局农业安全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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