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种植业保险政策,持续推动种植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全面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分散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推动种植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承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二次遴选结果的通知》(沈财金〔2021〕295号)文件执行。
三、保险种类
(一)粮油作物各项保险
1.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和马铃薯。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和马铃薯每亩保额分别为370元、650元、460元、270元、490元、770元,费率分别为6.1%、4.1%、4.2%、5.1%、4.1%、6.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康平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产粮大县)玉米、水稻、小麦,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对其他产粮大县(新民市、法库县、辽中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玉米、水稻、小麦,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5%;对其他地区(铁西经开区、浑南区和于洪区)玉米、水稻、小麦,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3%,县级补贴2%;对全部地区大豆、花生、马铃薯,省级补贴30%(对康平县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区县(市)级补贴2%(康平县不承担)。
2.完全成本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小麦。
(2)实施地区。在全市产粮大县实施,产粮大县为新民市、康平县(玉米不执行本险种)、法库县、辽中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范围依据《辽宁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工作方案》确定。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小麦每亩保额分别为770元、1290元、820元,费率分别为6.1%、4.1%、4.2%。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康平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对其他地区,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5%。
3.种植收入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
(2)实施地区。康平县。
(3)保额及费率。玉米每亩保额为1000元,费率分别为6.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
4.制种保险。
(1)保险标的。玉米制种、水稻制种。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制种保险每亩保额为1020元、1280元,费率分别为6.1%、4.1%。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45%,对康平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补贴32%、市级补贴3%;对产粮大县,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5%;对其他地区,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3%、区县(市)补贴2%。
(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保险标的。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根据不同设施结构设定8000~17000元的每亩总保额。钢筋骨架和砖墙、钢筋骨架和土墙、竹木结构和土墙的日光温室大棚年基准费率为2%,钢架无后墙结构的大棚年基准费率为3%。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在政府补贴中,中央和省级共担补贴50%、市级补贴15%。
2.食用菌保险。
(1)保险标的。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等7种食用菌。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5.3%。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在政府补贴中,中央和省级共担补贴45%、市级补贴15%、区县(市)级补贴10%。
3.中药材保险。
(1)保险标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费率均为4.5%。
(4)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0%,政府补贴70%。在政府补贴中,中央和省级共担补贴45%、市级补贴15%、区县(市)级补贴10%。
(三)实施脱贫人口补充保险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脱贫人口收入,对7550元以下脱贫人口,在享受所在地区现有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玉米、水稻补充保险。1.保险标的。玉米、水稻。
2.实施地区。在全市实施。
3.保额及费率。玉米、水稻补充保险每亩保额分别为400元、640元,费率分别为6.1%、4.1%。
4.保费承担比例。补充保险的保费从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规范展业经营
各承保机构、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加强承保管理
一是规范投保。承保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必须从农户开始,逐级、全面、同口径统计汇总投保面积或数量、种植面积或生产数量。二是规范承保。分户投保清单等承保业务单证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村委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投保的,还应由投保组织者核对并盖章确认。应当在村委会公告栏(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以及村内2处以上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张贴公告,并在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线下线上同时对分户投保清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承保公示,公示期间县级承保机构应当抽查一定比例的村进行暗访,加强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三是加强核保。承保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是收费出单。承保机构应在确认收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及时发放到户。各承保机构、各地区要及早启动投保,原则上粮油作物投保截止日期为6月15日,各地区要结合作物生产实际明确本地区截止日期(县级应以乡为单位确定不同作物截止日期)。
(二)加强理赔管理
一是接报案和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当24小时接受报案,接到报案后原则上24小时内进行查勘,报案后10日内及早立案;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大田作物在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应当依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定损结果应当确定到户。二是理赔公示。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理赔公示,方式及要求与承保公示相同;应当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赔付险种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三是核赔和赔款支付。承保机构应当集中核赔,建立快速核赔机制;应当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资料等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四是加快理赔进度。承保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快理赔工作进度,原则上应于完成损失核定后30日内达成协议。粮油作物成本类保险应于11月20日前结案、收入类保险应于12月20日前结案(各地区结合作物生产实际明确本地区日期)。
(三)加强协办业务管理
一是规范程序。承保机构可以委托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村委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委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办机构和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加强培训和业务管理。承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协办机构及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对协办人员的协办行为负责。应当加强协办业务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内控管理重点,确保运作规范。三是加强协办费用管理。协办业务双方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协办费使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协保员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
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
(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另发)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
(三)加强督导、强化考核
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各区县(市)要强化对承保机构考核,要将对承保机构考核评价分解到展业全流程,全面督促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种植业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影响力,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种植业保险政策。
(五)按时报送,强化规范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节点,按时规范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