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始终把农业农村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水产业在农业中占有一定比重,发展水产业助力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和我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2020年水产业惠农项目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全力抓好水产业发展和水产业稳产保供,补上全面小康 “三农 ”领域短板,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结合我市水产业发展情况,确定了调整优化结构遵循的“三个原则”。一是遵循科学统筹的原则,按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省级任务项目有效实施;二是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把有限资金用在能够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上:三是遵循强化监督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区、县(市)惠农项目的考核与评价。
四、重点任务
一是明确补助范围、项目内容、补助条件和项目申报要件; 二是明确项目管理流程,由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项目的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对所负责的项目要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随项目建设进展进行搜集、整理,做到项目建设档案完整;三是明确资金管理要求,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任务清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结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在市财政下达资金额度内使用补助资金。对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但应符合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市),市级按照任务清单完成量,据实清算收回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做好服务指导,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把水产业惠农项目列入支农惠农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加强督促调度,开展水产业惠农项目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完成按时限完成任务;三是坚持公开透明,项目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要做到操作规范、过程透明、标准明确、执行严格。要强化项目审计,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水产业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和网络等进行政策的宣传,真正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