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服务中心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种植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04-08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设施农业扶持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沈阳市2020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沈阳市2020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种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种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全市设施农业提质增效和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突出区县主导,科学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大资金扶持,形成设施农业集群效应;严格建设标准,提升设施生产装备水平;规范流程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有序推进;强化资金审计,保障强农惠农资金落实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及补助方式

    重点支持建设标准高、配套设施齐全的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包括新建高标准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桥棚、育苗温室项目及老旧日光温室改造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县(市)上报的建设计划制定任务清单(落实到具体项目),市财政局按照任务清单和切块标准,采取因素法下达补助资金。各区、县(市)依据任务清单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具体项目补助标准。

    (二)补助内容及切块标准

    1.新建、改造温室小区。对新建连片10(含)-50亩、5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分别为:1.5万元、2.1万元、2.5万元和3万元;对老旧温室改造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为1万元。

    2.新建冷棚小区。对新建连片1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冷棚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分别为:0.5万元、0.6万元和0.7万元。

    3.新建桥棚小区。对新建连片10亩(含)以上桥棚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为1.3万元。

    4.新建育苗温室小区。对新建连片10亩(含)以上的育苗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为3万元。

    上述标准为市级切块标准,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具体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加大本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建设计划

    全市计划新建、改造设施农业18218亩(设施内面积),其中:新建温室5625亩、冷棚10992亩、桥棚50亩、育苗棚18亩,改造温室1533亩。各区、县(市)任务清单:新民市11800亩、辽中区2645亩、铁西区1323亩、苏家屯区1078亩、法库县666亩、于洪区474亩、浑南新区220亩、沈北新区12亩(最后以具体落实项目的任务清单为准)。各区县(市)超出任务清单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四)建设标准及配套要求

    1.设施主体建设标准:

    新建日光温室:日光温室建设标准参照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结构类型,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7-12米,脊高3.8-6.5米,钢筋骨架结构;

    新建冷棚:冷棚建设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8米以上,脊高2米以上,钢筋骨架结构;

    新建桥棚:桥棚建设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15米以上,脊高5米以上,钢筋骨架结构;

    育苗温室:参照新建日光温室标准建设;

    改造温室:对建设5年(不含五年)以上,低于高标准温室小区建设标准的或因灾损毁(棚室墙体、骨架、后坡损毁严重)无法正常生产的旧棚区升级改造,改造的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7米以上,脊高3.5米以上,钢筋骨架结构。

    2.配套设施要求:

    设施50亩以上的温室小区应配备水、电、路、消防水鹤、生产垃圾处理堆放场、粪肥堆放场、自动放风、自动卷帘、温湿度控制等配套设施及设备。育苗温室大棚应配备单粒播种机、专业育苗设施、行走式自动化喷淋机等。

    (五)项目实施及要求

    1.制定方案。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4月30日前,结合市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实施方案中需明确项目建设标准、补助标准及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等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2.落实计划。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任务清单落实到具体乡镇、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将项目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强化公众监督。

    3.检查验收。各区、县(市)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验收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设施农业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验收确认、县级复验汇总”等工作流程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验收结果公平公开、信息准确。各区、县(市)要于12月10日前,完成设施农业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将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4.资金兑付。设施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资金的兑付。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辽财基〔2014〕443号)要求,对符合“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可通过涉农补助“一卡通”发放到补助对象账户。

    5.绩效评价。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年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于12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

    6.档案管理。各区、县(市)要加强项目验收、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县级农业部门、乡级政府要建立补助资金发放档案,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设施类型、补助面积、补助额度、“一卡通”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完整。收集保存补助资金发放公示照片(截图)、工作照片、阶段性总结等工作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台账,确保有据可查。

    7.数据录入。依托我市正在建设的“沈阳市惠农服务平台”,各区、县(市)要按照平台具体投入使用时间及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录入相关数据。

    (六)资金拨付及使用

    1.资金拨付。市财政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切块下达补助资金,各区县(市)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造温室、桥棚小区、育苗设施给予资金补助;按省文件要求,对新建合格的冷棚小区,当年发放补助资金50%,第二年春季,经核实继续在原址从事农业生产的,再发放剩余50%补助资金。

    2.资金使用。各区、县(市)要结合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在市财政下达资金额度内使用补助资金,完成任务清单的,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市级按照任务清单完成量,据实清算收回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要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做好服务指导,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把设施农业列入支农惠农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二)加强督促调度

    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按建设计划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全年建设任务。

    (三)坚持公开透明

    各区、县(市)项目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要做到操作规范、过程透明、标准明确,执行严格。要强化项目审计,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和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真正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营造设施农业发展良好氛围。


文件链接:《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

文件链接:2020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指导意见图片解读

主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政务公开电话:024-8270387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 邮编:110001
网站标识码:2101000035 公安备案号:21010202000449 辽ICP备18004178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