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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资讯中心
关于沈阳市2023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公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发布时间:2024-12-23

依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并上报新民市安彩种植专业合作社资47.00万元用于建设蔬菜冷藏库、新民市于在海家庭农场投资90.00万元用于扩大新建库房、于洪区福加养殖家庭农场投资16.01万元用于建设农机库房,经市级复核,以上3家项目有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及合法建筑证明。上述3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经区县(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际评估值、确认值分别为47.6万元、89.94万元和17.89万元,按照实施方案中项目补助资金“县级示范主体上限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市级示范主体上限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省级示范主体上限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要求,拟实际分别给予14.28万元、26.98万元和7.16万元资金补贴。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2024年12月23日至27日)。公示后,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公示期间,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署真实姓名。信函的有效时间以发信时的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24-82703832

通信地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号城新大厦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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