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种子经销处经营假种子案。2021年4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案件线索,称某种子经销处销售的玉米种子“美玉378”涉嫌为假种子。经查,该玉米种子标称的生产企业不存在,也未查到该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生产企业名称涉嫌伪造。标称审定名称为“美玉378”的玉米种子在农业部网站查询未查到审定编号,该品种名称涉嫌伪造。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按照执法机构要求将已售的30袋种子追回28袋,库存30袋,另外2袋去向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标签的种子即为假种子,伪造种子标签的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比没有标签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因此伪造种子品种名称和生产厂家种子也应当直接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没收玉米种子58袋、罚款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案。2021年5月 27日当事人王某在辽河水域橡胶坝附近使用禁用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52.1公斤。经认定当事人捕鱼时间为禁渔期,当事人所使用捕鱼工具按照《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5147-2003)归类为笼壶。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规定,辽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止作业类型为“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除钓具之外的禁止使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农业农村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该案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当事人王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1519元。
3.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经营禁限用农药产品案。2021年7月26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和平区纪委转办的案件线索,称在和平区卫生健康局的某招标采购项目中,某消杀公司中标“0.005%溴鼠灵毒饵”和“0.005%溴敌隆蜡块”2种农药属于限制经营的农药,该公司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禁限用农药。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两种涉案鼠药按照登记证号应当认定为产品类农药并非卫生用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其行为系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执法机构进行复核后认为,两份采购文件均明确提出所采购药品包括农药,且当事人明知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农药存在过失,因此不能适用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主动供述其在沈河区同样项目政府采购中也成功中标,应当认定为符合“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2700元、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2227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
4.冮某屠宰染疫动物经营染疫动物产品案。2021年7月18日,新民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新民市卫生局通报,在新民市公主屯镇有一村民疑似感染炭疽病。该患者患病原因疑似与其在东蛇山子镇马蹄岗子村购买牛肉相关联。经查,东蛇山子镇马蹄岗子村村民养牛户冮某家于7月8日在家屠宰了两头死因不明的牛,在得知家中饲养的牛陆续生病后于7月10日又屠宰一头病死牛,两次都将牛肉销售给附近村屯多名村民,造成了七人感染炭疽杆菌的严重后果。剩余的牛肉产品采样送到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当事人屠宰染疫动物经营染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案移交新民市公安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冮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5.龚某种植虫草菇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2021年1月25日,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称于洪区种植户龚某于2020年8月向湖南省长沙市某农副产品商行销售30公斤散装干虫草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烘干虫草菇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沈阳市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经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后,将案件移送于洪区公安局,目前该案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予处罚案。2021年4月8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农资超市正在销售的玉米种子“宏硕313”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属于正规种子,对农业生产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现场承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7.马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2021年6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员工马某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马某自认没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为举报人的宠物犬进行诊疗活动,查询证明马某已报名参加2021年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因此认定其此前并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当事人马某事后将举报人支付的全部诊疗费用4000元予以返还,因此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按照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处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