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绩考办工作部署和《沈阳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要求,现将市农经委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制度落实情况
(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和督查
年初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对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进行年中督促检查;按要求报送依法行政自查情况报告。
市农经委年初下发《市农经委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全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年中,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整治行动,对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下发专项检查通报。全年按照市法制办要求,及时报送依法行政自查情况报告。
(二)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
1.建立推进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及相应组织机构
由于我委主要领导和相关处室人员变动,我委及时调整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制度,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市农经委编制文件明确了法制机构工作职责。
2.向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2017年,市农经委向市法制办、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关于市农经委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
1.法制机构实际配备人员适应法治政府建设任务
市农经委法制机构实际配备5人,其中有2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并具备司法职业资格,被聘为市农经委公职律师。
2.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市农经委每月按照市法制办要求向指定邮箱报送法制信息,每月至少报送3篇信息。
(四)年度立法计划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按时完成
1.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报送法规、规章草案,且材料齐全
2017年9月,市农经委向市法制办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呈报表》。
2.按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要求,报送清理结果
2018年3月,市农经委按照市法制办要求报送了《关于废止<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2018年8月,市农经委向市法制办报送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和《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2018年12月,按照市法制办要求,报送《市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五)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情况
2018年,市农经委法规处对我委拟上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市委要求我委代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于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等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均按要求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
市农经委印发了《市农经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了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制度。
二、行政行为规范
(一)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每年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2015年,市农经委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2017年,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我委将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也纳入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同时,将重大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纳入市农经委依法行政考核细则中,并予以通报。
2.自收到备案报告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无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节。
2018年,市农经委及时向市法制办备案6起涉企行政处罚案件。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在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下发整治行动专项检查通知后,我委领导立即部署,主要领导批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按照时限完成工作。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市农经委2018年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农经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三乱”整治的主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2.编制和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我委无收费项目。
3.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按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我委修订市农经委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此次修订共涉及263项行政权力。同时,完善了《市农经委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和《市农经委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4.专项整治截点任务完成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各截点完成任务,并将各项任务及时上报市法制办。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落实
2018年我委继续落实涉企检查计划和备案管理制度,按时报送行政检查计划,按照计划认真组织执法检查活动。按照“双随机”工作的要求,组织各执法单位以不超过20%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制定了“2018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沈阳市农业信息网和集中办公场所予以公开。
2.“三项”制度落实
一是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我委主动申报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联系点。2017年6月,我委下发《市农经委关于印发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经发〔2017〕100号),全面部署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相关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配备了专门人员,方案明确了市农经委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主体,确定了审核的范围和内容,细化了审核的程序,并对落实该项制度做出了具体时间安排。2017年7月,我委对照权责清单,制定《市农经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将我委所有行政权力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我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试行“表格化”审核流程,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法化、规范化、标准化。2018年,我委共对6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法制审核,并制作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是建立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我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法规处长为组长,两名公职律师和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我委建立了《市农经委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在公示内容方面,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对农经委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诸多事项,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方式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以市农经委门户网站(沈阳市农业信息网)为主。
三是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我委对委属各执法单位明确提出了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及可回溯管理的要求,并且建立了《市农经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的执法单位配备了执法记录仪,有的执法单位由于经费有限并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因此,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体现在行政检查每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装订行政检查案卷,用这样的形式固定了痕迹化执法的过程记录。
3.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2017年12月,我委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2018年审验工作,共审验行政执法证207个(机关16个,委属各执法单位191个)、行政执法监督证17个。行政执法证件中合格证件202个,注销5个,其中调离执法岗位1个,退休2个,到期2个。经过委法制机构初审,我委现持有的202个行政执法证件和17个行政执法监督证全部符合规定,并按期参加了2018年年检。我委执法主体资格全部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包括职权主体、授权主体和委托主体,且在沈阳市农业信息网公开。2018年,市农经委有6人参加了市法制办的执法证件培训考试,其中5人新申领、1人到期换证,成绩尚未公布。
4.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管理规范。2016年,我委下发《市农经委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装订规范》(沈农经办发〔2016〕184号),系统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中各项要求;同时,按照市法制办要求,我委积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我委的种子标签违法案件入选市法制办编写的行政处罚案例指导。
5.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涉企处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2017年,我委下发了《市农经委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制度》(沈农经办发〔2017〕198号),具体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及送达法律文书等情况下的行为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姿态良好。
6.罚缴分离制度落实。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或与执法人员收入挂钩。各执法单位的罚没等非税收入全部上缴至市财政专户,无坐收坐支。
7.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我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市农经委概况、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执法职权分解表等,确定了行政执法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工作依据、行政行为种类、岗位工作程序、岗位工作标准、岗位工作责任等。今年12月,我委印发了《市农经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并发布考核通报。
三、行政行为无过错
(一)规范履行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职责
行政行为在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的相应义务。
市农经委按期答复,向市法制办提交答复书。
(二)规范履行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复议相应义务。
无
(三)行政行为无过错
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无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无效),积极履行行政诉讼相关义务。
2018年,市农经委有2起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计划合并审理,已履行开庭前答辩程序,但一直未开庭。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