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按照农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相关行业(专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检查)标准,拟订全市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议清单如下:
一、重点行业
(一)农业机械活动
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执行。
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2.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3.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4.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5.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6.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二)渔业生产
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2.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3.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4.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5.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6.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
(三)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中,生产原药的化工企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四)饲料加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十一条相关粉尘爆炸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4.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6.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五)畜禽屠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十二条相关使用液氨制冷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二、专项类
(一)有限空间作业
凡是农事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二)特种设备
凡是农事企业中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的严重事故隐患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
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
续使用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特种设备超过者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消防
凡农事企业涉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隐患判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
1.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2.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 的规定。
4.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1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C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13.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1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其他参考标准
凡农事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参考相关标准,列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1.未建立使用电气焊、动火审批制度或不经审批擅自动火使用。
2.聘用未经电气焊专业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关资质证人员从事电气焊活动的。
3.使用电气焊、动火未按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十不准”要求,落实现场勘查、清理,配备必要消防器具和现场监护人员。
4.违反液化石油气使用“五不准”、液化气罐安全使用规范,违规安装管线、减压阀、胶管,未安装气体泄露自动报警器、联动排风装置或失效。
5.采购无燃气经营资质许可供气商提供的液化气。
6.电动车(二轮、三轮、电动汽车)未按安全规定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生产车间、库房、宿舍或其他有易燃易爆物场所充电和停放。
7.使用醇基燃料未按市《餐饮用醇基燃料消防安全检查标准(暂行)》落实十项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