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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3-08-17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包容免罚具体事项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包容免罚事项名称 | 包容免罚适用情形 | 配套监管方式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 | 首次发现,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2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者记录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内容不全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3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者不按规定期限保存采购台账、销售台账 | 首次发现,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在1年以上,但不满2年,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4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5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6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不全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7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不按规定期限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首次发现,档案保存期限在1年以上,但不满2年,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8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9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10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11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无危害后果,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
12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13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
14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15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规定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或者加施畜禽标识的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16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执业兽医未按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17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18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未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9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建立或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的。(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20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兽药 | 兽药经营企业没有主观过错,所经营的兽药进货渠道正规,手续齐全,验收程序完备,发现其经营的兽药检验不合格,不予行政处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1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生产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实施,并留存样品。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22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或主动消除影响、只适用于标示内容(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失效并已合法续展。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3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经营者不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或主动消除影响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24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或主动消除影响,只适用于经营环节且经营者尽到查验义务。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25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非禁渔期非法捕捞,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渔获物的;在天然性水域娱乐性垂钓一人多杆竿或一竿多钩的 | 首次发现,没有渔获物,立即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26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 首次发现,并立即整改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27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品养殖企业未建立“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8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品养殖企业未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首次发现,并在责令限期内修复改正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
29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30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31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32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适用包容免罚 | 普法宣传、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