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和案卷的制作,现将《市农经委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装订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市农经委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装订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和案卷的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农经委及委属的委托执法单位、授权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及案卷装订。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规范
第三条 一般程序案卷装订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四条 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立案审批表;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当事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抽样取证凭证;
9.询问笔录;
10.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1.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4.鉴定意见;
15.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照片等证据材料;
16.案件处理意见书;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9.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20.听证笔录;
21.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2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3.送达回证(含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等);
23.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24.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2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6.强制执行申请书;
27.案件移送函;
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9.备考表。
第五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3.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可将多件简易程序案件装订成一册,使用一个卷皮装订,卷皮注明“简易程序案卷”,案卷目录应当标明卷内各案件的文号、标题。
第六条 案卷材料装订须依据右对齐,下对齐的方法将文书纸张对齐,不得超出卷皮。粘贴书证、物证材料要以贴页纸的居中位置为中心,不得超出装订线和贴页纸边缘。案卷左侧装订,装订时应当去掉案卷中的金属别针、大头钉等物件。
第七条 案卷材料要用打号机在右上角依次按升位序次统一编制本卷页码(打号机上沿和右沿与文书右上边缘对齐),其中卷内目录不编号。
第八条 案卷装订完毕后,应在案卷最后一页的背面与卷皮连接处加盖截封章,并由立卷人在截封章处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案卷中所有收入的材料,应当是与本案有内在联系的材料,特别是其他有关材料部分,凡是与本案在定性、处罚、立案、销案等方面毫无关联的材料,不能装订入卷。
第三章 行政处罚文书填写规则
第一节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及代字
第十条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由行政区划简称(沈)+执法机关简称(农/动监/植保) +行为种类简称(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农产品等)+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 +〔年份〕+序号组成。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使用全称,用六角号“〔〕”括入;序号前不用“0”占位,不加“第”字。
例如:沈农(兽药)罚〔2016〕1号。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文书类型代字如下:
立:立案审批表;
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封(扣):查封(扣押)决定书;
解封(扣):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申执:强制执行申请书;
移:案件移送函
第二节 用印、用纸、字体
第十二条 各类不同的办案文书,根据文书的性质和要求,应当由当事人、办案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机关负责人、文书制作机关、提供人、见证人等签名、盖章或摁手印。需要加盖公章、骑缝章的,应当加盖公章、骑缝章。文书制作后必须涂改的,应当由修正人摁手印或盖章。
办案文书中,办案人员、询问(调查)人等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即可;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和机关负责人意见一栏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制作办案文书应当电脑打印或使用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签字笔书写。办案人员应当适用统一制式的办案文书。电脑打印办案文书的,应使用A4型纸张,外观比例和格式必须与公文用纸的比例和格式相一致。
第十四条 打印各种办案文书,文字要按照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大标题、小标题、正文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选用。大标题用2号宋体字或2号黑体字;小标题用3号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打印各类表格式办案文书,一般使用4号或5号宋体字或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内部使用的表格式办案文书,一般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即可。
第三节 案卷封皮及目录的填写要求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是在案件结案后将相关材料立卷时所作的案卷封皮。
填写“案卷封面”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案件名称”:应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的概述+案”构成。例如:XX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案。
(二)“处罚决定书文号”栏: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三)“办案单位”栏:应填写办案单位内部具体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的名称或规范化简称。
(四)“立卷人”栏:应由两名办案人员中的组卷人盖名章。
(五)“归档时间”栏:为案卷装订完毕的时间。具体时间应是案件结案后的15日内。
(六)“归档号”栏:应由该案卷的档案管理部门编序并填写。
(七)“保管期限”栏:应填写为“永久”。
(八)“本卷共×件×页”栏:案卷件数应是案卷目录的数量;案卷页数,应按全卷最后一页的页码数字填写。
(九)“案卷封面”须打印。打印使用宋体或黑体字,字号根据格内文字数量自设。
第十六条 “案卷目录”的填写要求。
案卷目录是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有关卷内材料顺序的提示性文书。卷内文件目录分序号、题名、页码和备注四部分。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序号”栏:“用阿拉伯数字如“1.2.3.……”表示,使用4号宋体字。
(二)“题名”栏:“综合材料”、“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其他有关材料”使用3号宋体加粗或3号黑体字,其他题名按具体文件的名称填写,使用4号宋体字。
(三)“页号”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该份文书在整个案卷中的起止页码,如:“1、、……11、12……”,使用4号宋体字。
(四)“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综合材料文书的撰写、填写要求
第十七条 “立案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立案审批表是农业执法机关对于符合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拟作出立案决定时,相关业务机构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填写“立案审批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栏: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填写此项时,所列各项情况应尽可能填写完整。“个人”、“单位”不能用时填写。
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上姓名,住址填写常用地址或者居住地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应当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二)“案件来源”栏:是指案件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主要有:1.监督检查;2.群众举报或投诉;3.其他机关移送;4.上级机关交办;5.媒体曝光等。
(三)“受案时间”栏:用以确定立案时间。
(四)“案由”栏:在立案阶段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案。
(五)“简要案情”栏:简要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并说明立案的理由。“理由”部分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并由两名受案人签名。
(六)“执法机构意见”栏:一般可以填写“同意,建议立案”,并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
(七)“法制机构意见”栏:由执法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填写,如法制科、督查科,没有设法制机构的由业务主管处室填写。
(八)“执法机关意见”栏:委托执法单位办理案件由委机关填写,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授权执法单位由本单位填写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九)“备注”栏: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填写。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撰写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应当打印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构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各部分的内容、顺序及书写要求如下:
(一)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1.标题。标题内容为“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两行填写。
2.文号。根据本规范第十条填写。
3.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根据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情况进行书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和邮政编码等情况。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应当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没有字号的,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应当同时写明组织形式、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及注册登记号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负责人姓名、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登记号、电话和邮政编码等情况。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排列。
(二)正文。包括案件的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1.案件的调查经过。这部分主要包括:
(1)案件来源。主要写明:什么时间,是因群众举报、市场巡查、质量抽查或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的什么行为,涉嫌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2)立案情况。写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
(3)调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如依据《XX法》第X条第X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XX等行为采取了扣留的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对抽样送检的,也应将抽样、封样的情况写明。如:委托××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批号、批次)抽样检验。
2.违法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点内容。书写时应注意:
一是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二是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要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要抓住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涉案物品数量、价格、来源、去向、违法所得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三是载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证明的事项,证据的列举按取证时间排序。证据列举应当逐一列举,详细说明。
四是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内容加以表述。如,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量、当事人的悔改表现等。
3.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应当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说明行政机关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4.处罚的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二是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在表述行政处罚依据时,引用依据应当具体到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而不能表达为“根据某法的有关规定”。
5.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内容是指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制作时,应当在处罚依据和市农经委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分项写明。
(三)尾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其中,处罚决定有罚款的,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一般表述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动监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管辖法院为皇姑区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为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沈阳市人民政府。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填写要求。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农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责令改正多合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下达,对需要单独作出责令改正的,应当制作本文书。
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述要准确、清楚、明白。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依据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的法律依据。填写时,有具体命令性、禁止性条款的,应当填写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没有具体条款的,一般表述为“××法的有关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具体内容。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内容由办案机构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确定,要明确、具体、符合客观实际。一般表述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日改正×××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填写要求。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务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二)实施查封、扣押应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根据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三)实施查封扣押,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自然日);情况复杂的经过委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引用至条、款、项。《财物清单》文书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完整,名称、规格、单位、数量要与原物标识相符。
(七)要重视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确认问题。为保证《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的效力,应当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确认。
(八)执法机关为:“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沈阳市植物保护站”、“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二十一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填写要求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实施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此时不能采取收回“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做法,而必须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与查封(扣押)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楚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的填写要求。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填写要求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特殊、紧急情形下,办案单位才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有效期限为7日,过期自动解除。
(三)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除记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只适用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不得使用。
(五)一般情况下,办案单位不得自行保管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而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只有对特殊物品或者就地保存有困难的,可以指定他人或者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异地保管。
(六)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七)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办案单位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委托其保存的第三方对证据登记保存的证据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的填写要求。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填写要求。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由”栏,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案。
“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当详细、如实记载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现场勘验情况、证据收集情况等信息。
“所附证据材料”栏,列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应当与处罚决定书中证据材料保持一致。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有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处罚建议,违法事实要写主要部分,不必过分详细;案件性质要简明、扼要;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写明法律名称、条、款、项、目序号即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写清楚、明白。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农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书面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使用一般案件文书或者听政案件文书。
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一般程序处罚决定的通知性文书。
(二)告知的时间。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
(三)告知的内容。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上述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文书栏目中填写清楚。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农业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填写“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一般程序处罚决定的通知性文书。
(二)凡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等;
2.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3.对个人罚没款(含没收物品货值)合计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款(含没收物品货值)合计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告知的时间、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形式和送达方式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填写相同。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本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本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进行听证告知的,不需要再进行处罚告知。
第二十八条 “送达回证”的填写要求。
送达回证是农业执法机关在送达文书时,记载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的书面凭证。一般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
填写“送达回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送达回证”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方式。
(二)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应当写清楚所送达的文书的具体名称及文号。
(三)“受送达人”栏:是指被送达文书所指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送达时间应当精确到日。
(五)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
(六)“送达方式”栏:一般为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
(七)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收件时间,收件时间应当精确到分。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收件人一般是其经营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2.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件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八)“见证人”栏:只有在当事人拒签收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时才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九)送达人一般应当为二人。
(十)当事人拒绝接收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备注栏”里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办公场所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盖有邮戳的邮寄手续和票据粘贴在贴页纸上入卷。
委托送达的,将委托送达的函件副本(或复印件),委托送达完成后的送达回证或没有完成送达的情况说明入卷。
公告送达的,将刊登公告的报纸、视听资料、网页打印件、公告栏照片及相应文稿入卷。在报纸刊登公告的,应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折叠,粘贴在贴页上入卷,并用炭素笔等框画公告部分。
第五节 证据材料文书的收集、制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收集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证据材料通常包括经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有两页以上的证据材料要加盖骑缝章并标明页码。
书证一般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制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制件、协议、会计记账凭证、购销凭证、银行凭证、许可证、批准证书、文件、业务函电或其他资料;物证一般包括:各类适宜入卷的实物、标识及现场、实物照片。
收集书证应尽可能收集书证的原件(含原本、正本、副本)。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收集的书证是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也要在上面盖章并注明取证日期。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应经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或者盖章,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办案人员应当同时盖章并注明取证日期。
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时,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收集复制件。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收集证人证言等证实材料,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要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证人证言要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实的内容应紧紧围绕能证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三十条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填写“询问笔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询问笔录应有两个以上办案人同时在场方可进行,询问时如实写明询问地点,询问起止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
(二)询问时应当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进行核验,并留存其身份证明。
(三)询问时应向被询问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法律义务,查验被询问人的身份及工作关系证明,并将上述情况在笔录的首部写明。询问应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联的内容展开,主要有: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相关的主要单位和个人,所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种、型号、进销价格、牟利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以上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等。记录人员记录时应力求清楚、真实、全面、重点突出。
(四)每一页页脚均应当有被询问人、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六)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办案人要向其宣读。
(七)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用文字加以确认。如:“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无误。”并在最后一行注明:“以下空白”。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做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现场检查的范围仅限于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场所。
(二)现场检查时应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三)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记载内容为事实描述而非主观判断。
(四)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五)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是现场检查笔录最重要的部分,主要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和发现的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违法行为发生地坐落在×××地方;
2.物品的摆放位置及摆放方式等;
3.商品的包装形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4.周围的环境情况。如该店内×××位子摆放×××柜台,柜台内放有×××商品×××个,该商品价格标签标注×××价格;
5.现场是否还在从事涉嫌违法行为。如现场×××人正在购买×××商品,×××人正在向×××销售×××商品;
6.在现场检查中获取的证据、是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进行了询问、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如现场检查发现××××账单×××张主要记录×××内容;对涉嫌侵犯×××的物品予以扣留等;现场×××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等;
7.对重量或长度等采取的测量方法、对物品数量的清点方式等。
尾部:主要用来介绍不适宜在前两部分记录的情况,如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不到现场的情况、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情况等。
(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时,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七)要重视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确认问题。
(八)现场检查笔录征文结束后在最后一行注明:“以下空白”。
第三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的填写要求。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填写“抽样取证凭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抽样取证的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单位,即“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邀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备注栏中载明。
(三)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包装、标签上表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四)抽样物品基数是指被抽样取证物品的总量。
(五)有强制性技术规程的,抽样过程应当符合规程。
(六)在销售环节抽样,处罚生产企业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到场。
(七)在使用环节抽样,处罚经营者的,应当通知经营者到场。
(八)抽样单位应当向生产企业通知不合格结果,生产企业有权申请复检。
第六节 财物处理单据文书的填写要求
第三十三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的填写要求。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载。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原则上适用于办案单位依法查扣、没收物品的各种处理情形。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先行处理;
(二)在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将由办案机关或第三人保管的物品交与当事人;
(三)罚没物品的销毁;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罚没物品的返还。
填写“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应注意下列事项:
1.处理标的(物品)名称、数量;
2.处理依据,即办案单位作出的有关物品处理的决定或其负责人的批示,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等;
3.简要经过,如委托××拍卖行对××物品进行拍卖等;
4.结果,如拍卖款××万元,××拍卖行在扣除××元手续费后将余款××万元划拨到罚没款专用账户上等。
销毁物品的处理记录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销毁理由,应写明“经检验不能食用”或“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等情况;
(二)简要经过应包括销毁的具体时间、销毁具体地点;
(三)销毁手段应写明使用什么手段进行销毁,一般情况下有几种:无害化处理、焚毁、压毁等;
(四)销毁现场情况应以照片形式反映真实场面;
(五)销毁应由办案单位财务、纪检、资产管理机构共同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节 其他有关材料文书的填写要求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案由”栏:填写同案件处理意见书。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填写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集体情况。例如:X年X月X日,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向当事人下达了沈农(兽药)告﹝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X年X月X日当事人向我委递交了申辩书称XX。
(三)“处理意见”栏:填写对陈述申辩情况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能否成立,并说明案件处理意见,写明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填写要求。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农经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