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县(市)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区县(市)开展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资产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督责任。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开展项目实施及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结合实际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乡村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央、省财政相关转移支付配套。
第六条 各级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相关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七条 鼓励创新衔接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资金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放大资金规模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第九条 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下达后,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于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报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拨付。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从符合本细则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省按照不超过省财政衔接资金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并分配下达到相关市。市按照不超过市财政衔接资金总额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并依据当年工作任务,将90%部分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市),10%部分市本级集中使用。各区县(市)不得在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中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委托业务、项目库建设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解决,如有结余,作为衔接资金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市财政加强涉农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要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省和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监督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18〕598号)、《市财政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18〕491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乡村振兴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