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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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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01-15

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2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2022年10当事人李某销售给某生鲜超市的生姜经检测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结果为农药残留超标。经查,当事人在种植生姜的过程中使用农药噻虫胺,种植涉案农产品共15公斤以9.2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某生鲜超市,获得销售收入138元。2023年4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沈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5月,于洪区农业农村局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于洪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再次检查时发现,合作社没有落实责令改正要求,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法律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未经定点屠宰肉牛案

2023年6月,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大孤家子镇大岭村刘某在家屠宰肉牛。法库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现场发现,当事人刘某屠宰的肉牛已经分割完毕未销售。经查,当事人刘某屠宰的肉牛为自家养殖的牛犊,体重为150千克,准备用于销售。经询价得知当日活牛交易市场价格为22元每千克,当事人屠宰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肉牛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法库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作出没收屠宰的肉牛150千克、屠宰工具一套,并处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辽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边某屠宰死因不明肉牛案

2023年3月,辽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茨榆坨街道三委有人在家屠宰死牛。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茨榆坨街道边某在路边捡到一头死牛犊拉回家中进行屠宰,牛肉未销售,该头死牛犊重36公斤,屠宰现场未发现头、蹄。经沈阳市辽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辽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牛犊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2年12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4)准字(1380)号的微生物菌剂标签中适合作物标注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登记信息中适用作物内容不一致,涉嫌有擅自修改登记标签内容行为。经查,当事人生产涉肥料后,签订合同,将肥料全部免费提供给熟悉的经营商和农民客户做实验,未产生违法所得。2023年1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村处罚。

六、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3年3月,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济南市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称沈阳市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经检测涉案兽药产品龙胆泻肝散未检出栀子、生地黄、甘草显微特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部分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案产品3320盒,当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经召回涉案产品2842盒并做销毁处理,召回产品的销售金额6536.6元,已经全部退还给买受人。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9.4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22908元的行政处罚。

七、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5月,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普兰店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经检测为假种子,标称生产企业为沈阳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种业公司门市及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该涉案种子。经查,当事人2022年委托甘肃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种子200袋,因未通过省级审定,于是使用了其他品种的外包装冒充其他品种种子销售。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种子,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新民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4月,新民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5%甲拌磷”,在经营场所内共计发现涉案农药425袋,当事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查,当事人在某农资公司购进涉案农药500袋,销售75袋,获得销售收入300元。新民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农药425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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