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8: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不严不实。
二、整改目标
秸秆综合利用率90%以上,消除农田焚烧隐患。
三、整改措施
1.纠正“五化”利用数据按模板估算上报行为,督导相关区、县(市)依据国家草谷比及测产情况核实上报,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管理规范。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留茬不超过15厘米,玉米秸秆残留碎叶做到应收尽收,解决个别区、县(市)地块存在的水稻留茬过高、玉米秸秆残留量过多、打包不净等问题。
3.督促相关区、县(市)政府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工作有关要求,做到秸秆应收尽收。
4.已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了全市上一年度水田高留茬的灭茬或旋耕处理工作,并通过对旱田秸秆碎末和田间杂草等采取自然降解还田等措施保护耕地地力,禁止春季焚烧。
5.各涉农区、县(市)建立秸秆焚烧隐患清单,并组织开展排查,对彻底消除燃烧条件的予以销号,对未按时消除燃烧条件的实施跟踪督办。
6.结合我市实际,根据需要增加建设秸秆离田储运站,除保护性耕作项目外,提高秸秆离田率,消除秸秆露天焚烧隐患。保护性耕作项目内秸秆全部还田(禁止焚烧),其余耕地秸秆全部离田,2021年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7.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化”利用,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确保完成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任务,对焚烧秸秆农户停发相关补贴。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一是依据国家草谷比测产有关规定上报秸秆产量和利用量,并通过农业部审核通过;二是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调研(沈作办发〔2020〕7号)。
2.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秋冬季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沈作办发〔2021〕2号);《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处置工作的通知》(沈作办发〔2022〕5号)。
3.为认真贯彻落实整改方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沈作办发〔2021〕3号);《转发省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函的通知》(沈作办发〔2021〕1号);《关于成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班及督导组的通知》(沈作办发〔2021〕13号);召开了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工作调度视频会议,就秸秆利用工作进行部署。
4.制定下发了《沈阳市2020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沈作办发〔2020〕9号)该方案明确了各区、县(市)秸秆利用工作目标、任务、主要技术措施、完成时限、政策保障等;《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秋冬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处置工作的通知》(沈作办发〔2022〕2号)。
5.为加强秸秆利用工作进度,下发了《关于开展秸秆利用、离田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沈农秘发〔2020〕158号);对秸秆利用进度滞后的区县进行通报《关于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处置工作情况的通报》(沈作办发〔2021〕14号)。
6.各区、县(市)根据需要完成了秸秆收储站(点)建设;保护性耕作进行分解并落实台账。
7.制定下发了《沈阳市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处置工作的通知》(沈作办发〔2021〕12号);《沈阳市强力推进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沈作办发〔2022〕4号);《沈阳市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处置指导意见》(沈农秘发〔2021〕146号);各区县(市)秸秆利用验收报告;市秸秆利用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进行工作总结报告。通过区县(市)检查验收申请,市级复核,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了90%以上。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6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863629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