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25日制定印发了《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社发〔2023〕209号),现将政策解读予以发布。
一、起草背景
沈阳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精神,加强“重点县”建设,通过重点县示范带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耕地质量为目标,与黑土地保护相结合,拓宽利用渠道,明确要求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扶持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推进“五化”利用,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秸秆综合利用利益链接机制,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质量。为持续推进我市秋冬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沈阳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辽宁省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科发〔2023〕39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资源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43号)《沈阳市2023年蓝天保卫战专项方案的通知》(沈环委办发〔2023〕6号)和沈阳市委 市政府工作部署等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印发此方案。
三、执行范围
对沈阳市9个涉农区、县(市),浑南区、苏家屯区、于洪区、辽中区、沈北新区、铁西经开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项目实施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
四、预计执行效果
通过开展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实现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
1.推进肥料化利用。充分考虑耕地、播种、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控、农民实施意愿等因素,分区域、分作物示范推广秸秆还田模式,以实施玉米秸秆翻压还田、覆盖还田,水稻秸秆高留茬粉碎打浆等直接还田方式参照(水稻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研究制定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作业质量规范,加强农机农艺结合,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落实秸秆保护性耕作面积,合理安排保护性耕作地块,保护性耕作具体技术要求按照省、市相关方案执行,确保完成保护性耕作任务。
2.加强秸秆饲料化利用。以牛羊标准化小区、奶牛生产基地、规模化饲养场为重点,大力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积极推动秸秆过腹还田。鼓励生物菌剂、酶制剂、饲料加工机械等应用,加快秸秆青(黄)贮、氨化、膨化、微贮、揉丝、颗粒饲料、发酵技术和直接粉碎饲喂技术等推广应用,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提升秸秆在种养循环中的纽带作用,壮大秸秆养畜产业,形成可持续的秸秆饲料化模式。
3.加强秸秆燃料化利用。引导农户逐步减少直燃,鼓励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大型秸秆利用企业、生物质电厂等开展规模化收储秸秆。有生物质集中供暖、清洁取暖项目的区、县(市)要做好秸秆统筹利用工作。
4.加强秸秆原料化利用。鼓励秸秆替代木材制作垫木、生产板材,鼓励日光温室使用保温草帘、草支垫等。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创意工艺品等加工业,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产业化利用水平,延伸农业产业链。
5.加强秸秆基料化利用。鼓励利用秸秆作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扩大秸秆栽培食用菌的生产规模,鼓励秸秆基料化利用后的食用菌菌糠加工生产畜禽饲料和有机肥,促进农业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农业发展,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
6.收储点建设。各区、县(市)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应在10月15日前,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完成足够数量的收储点建设,确保能够存放所收储的秸秆,同时落实好属地安全防火责任制。
7. 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全量深翻还田。对无法进行秸秆收储作业的坡地以及林边、机场周边、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等重点地块,鼓励采用农业机械化作业全量还田;对收储后剩余残留碎叶可采取深翻或旋耕处理,鼓励秸秆残留碎叶自然降解还田,提升耕地地力。通过秸秆“五化”利用,有效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耕地质量、黑土地保护,确保秸秆利用率稳定在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