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0号)和《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沈阳市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优化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全面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21年沈阳市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沈农发〔2021〕2号)。
此项政策涉及7大方向,27条内容,重点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防控能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支持现代乡村产业发展,助推乡村建设行动,激活县域发展动力。详情如下:
一、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1.支持设施农业建设。
对达到新建连片10亩以上的温室、冷棚、桥棚、育苗棚小区建设标准及对建设5年(不含五年)老旧温室进行改造的建设主体均可进行申报。其中:
(1)新建、改造温室小区。对新建连片10(含)-50亩、5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分别为:1.5万元、2.1万元、2.5万元和3万元;对老旧温室改造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为1万元。
(2)新建冷棚小区。对新建连片1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冷棚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分别为:0.5万元、0.6万元和0.7万元。
(3)新建桥棚小区。对新建连片10亩(含)以上桥棚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为1.3万元。
(4)新建育苗温室小区。对新建连片10亩(含)以上的育苗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切块标准为3万元。
(5)基础设施补助。对上年度已建成连片规模达到5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水电等基础设施补助。每个小区切块标准为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每个小区按照水电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小区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100亩、200亩小区按50亩小区折算)。
各区县(市)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验收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设施农业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要按照“生产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验收确认、县级复验汇总”等工作流程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验收结果公平公开、信息准确。各区县(市)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造设施农业小区投入生产后一次性发放全额补助资金。
2.支持水产业可持续发展。
开展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养殖户可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水产养殖销售记录等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单位两年内无水产品药残检测超标记录。项目申报单位两年内无拒绝或不配合各级部门水产品抽检行为。其中:
(1)工厂化水产养殖:新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产繁育和水产品生产车间及附属配套设备设施,项目已竣工,具备投产条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池塘工程化养殖:主体及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完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小龙虾稻田养殖田间工程:小龙虾稻田养殖田间工程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新建稻田综合种养(小龙虾、河蟹)项目给予苗种补助;
(5)对符合条件的水产优势品种引进项目,按引进种鱼或苗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按照年初市本级预算安排,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任务清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在市财政下达资金额度内使用补助资金。
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3.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申请条件:(1)种植结构须为优质、绿色、有机、经济效益较高的农作物;(2)在实施后,有持续投入开展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计划的农田地块;(3)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经营的;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实施的;在同等条件下,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4)区县需提供项目地块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同时避免与之前已实施的类似耕地质量提升项目重叠。(5)原则上在同一地块连续实施三年,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块可延长实施期。
项目区按照不高于500元/亩的标准支付采购费用,连续实施三年,每年1000万。
黑土地保护利用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单位进行资格采购,由区县负责项目实施及资金支付。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选取1家中标单位,在全市2万亩耕地(拟同一地块连续实施三年)施用以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有机肥,每亩耕地施肥250千克。投标产品需符合NY884-2012标准,并取得农业农村部生物有机肥产品登记证。开展土壤采样检测(实施前后)、有机肥检测等工作。严格落实播撒作业程序及要求,在播撒前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播撒时采用GPS轨迹坐标,做好旁站监理,播撒后应绘制竣工图纸以备市县两级复核验收。
4.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对完成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的区县(市)给予补贴。安排年度秸秆利用补贴资金4000万元,按照全市秸秆产量或综合利用量,采取因素法分配补贴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按照年初市本级预算安排,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任务清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按照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政策、方案(指导意见)文件及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方案,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完成任务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补贴。
5.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无需单独申请,按照年初预算和农产品定量检测、农残快速检测、投入品监管等工作方案执行。其中:
(1)果蔬农产品定量检测,每个样品1000元;(2)果蔬农产品快速检测,每个样品市补助40元;(3)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安排60个点位,每个点位1万元;(4)农业投入品监管125万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补助及无害化处理,按每吨处置费市补助0.45万元。农药质量检测,每样检测费用1500元。每个品种抽样检测费400元。化肥质量检测,每样检测费用500元。
6.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给予以奖代补;鼓励各区县(市)政府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区、县(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其中:(1)每个绿色食品证书补贴1.5万元;有机食品证书补贴3万元;地理标志每个补贴30万元;(2)当年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每个县区补贴30万元。
上一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证书的企业或者合作社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给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形成请示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再由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请示资金。主管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统一下发到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到各区县(市)财政局请示补贴资金拨付后,由农业农村局下发给获证单位。申报成功国家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资金拨付到获得称号的区县(市)财政局,再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请示区县(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补贴。
三、提升农业防控能力
7.支持强制免疫。
养殖场户通过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提交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养殖场户通过辽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提交上年度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合格公示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8.支持染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1)染疫动物扑杀:疫控检测为阳性,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政府进行扑杀,上报动物卫生监督平台。
(2)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上报动物卫生监督平台。
9.支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被乡镇政府聘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区县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预算申请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省2000元,市、区县8000元)
10.支持农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在合法耕地上种植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的农户以及建设设施农业大棚的建设主体均可参加种植业保险。其中:
粮油作物保险。水稻、玉米、小麦、大豆、花生每亩保额分别为400元、280元、240元、200元、400元。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
农业大灾保险。水稻、玉米、小麦普通农户每亩保额分别为590元、370元、240元,规模经营主体每亩保额分别为940元、720元、590元。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20%,政府补贴80%。
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根据不同设施结构每亩总保额设定8000-17000元。保费承担比例,农户投保缴纳35%,政府补贴65%。
保险机构联合当地政府对承保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县、乡、村协保人员协助保险机构收集农户参保信息、填写相关单证、收缴农户自交部分保费,并将相关信息材料转交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根据统计信息对农户拟参保标的进行查验和公示,无异议后,收取农户自交保费并进行承保签单。保险机构发放单证。保险机构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2)养殖业保险:参加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其中:
生猪、奶牛中央补贴保费的40%、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10%、县级补贴5%。肉牛中央补贴保费3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
保险机构上报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上报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11.鼓励开展市、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申报主体为2021年新增和2020年已经评定的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当年新增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项目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部分,给予贴息补助。
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主体是区县(市)。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或项目验收方案等,明确补助标准及实施方式。
12.支持涉农区县(市)发展农村电商。
达到县域电商服务中心、电商镇、电商村建设标准可进行申报;年度网上交易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可进行申报。
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公司对县域电商服务中心、电商镇、电商村进行建设;对本地电商品牌企业线上销售农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通过第三方监理评估公司验收合格后,每个补贴10万元。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按照年初市本级预算安排,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任务清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政策文件及任务清单,在市财政下达资金额度内使用补助资金。
13.支持“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建设。
2020年评选出的30家沈阳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每家补助10万元。资金已由市财政拨付到区县,在补助范围内的企业要履行资金审批备案程序,由企业或上级公司填报《“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属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五、支持现代乡村产业发展
14.统筹推进专业村建设。
按照认定结果分档次给予以奖代补,奖励沈阳市“一村一品”专业村50个。第一档次专业村10个,每村补助50万元,安排资金500万元;第二档次专业村15个,每村补助40万元,安排资金600万元;第三档次专业村25个,每村补助35万元。按照市级评定结果,下拨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本地区专业村发展。
15.支持龙头企业提质增效。
对晋升的和经监测合格继续享有市级、省级、国家级资格的龙头企业,产业联盟“盟主”龙头企业,视情况给予支持,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六、助推乡村建设行动
16.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巩固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6236人和60个省级贫困村,其中:(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360元/年/人;(2)实施“防贫保”,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0元/年/人的标准做为保费。
17.支持村庄规划编制。
对申请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编制“多规各一”实用性规划予以补助,每个给予17.5万元。由各区县(市)申报名单,各相关部门核定任务,制定任务清单,下摆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18.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
对申请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补助,每个给予12.5万元。由各区县(市)申报名单,各相关部门核定任务,制定任务清单,下摆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19.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处理设施有效运行。
对已建成的生活污水治理处理设施给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补助。排放标准一级A设施(设计规模9500吨/天),预估设施运行63%负荷,运行费每吨1.6元;排放标准二级动力型设施(设计规模3600吨/天),预估设施运行47.6%负荷,运行费每吨0.8元。由市生态环境局按实际发生拨付。
20.支持农村村内道路硬化、亮化。
对 申请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给予农村村内道路硬化、亮化资金补助。新改建村内道路每公里补助55万元;安装路灯每盏补助0.4万元。由各区县(市)申报名单,各相关部门核定任务,制定任务清单,下摆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21.支持村庄绿化建设。
对申请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给予村庄绿化建设资金补助,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由各区县(市)申报名单,各相关部门核定任务,制定任务清单,下摆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22.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支持全部行政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按照农业人口42元/人标准补贴。由财政局依据农业人口数直接拨付。
23.支持村屯河道清淤疏浚。
对申请创建省级美丽宜居村的行政村给予河道清淤疏浚资金补助。市水务局按照河道宽度、长度据实测算。由各区县(市)申报名单,各相关部门核定任务,制定任务清单,下摆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24.支持幸福宜居村建设。
对申请创建幸福宜居村的行政村村容村貌提升给予资金补助。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每个幸福宜居村补助400万元;铁西、于洪、苏家屯、沈北新区、浑南区等地区每个村补助800万元。各区县(市)申报名单,制定建设方案,依据建设方案的财政审核金额,拨付资金,开展工程建设。
25.支持农村户厕整改。
对开展户厕整改的区县(市)给予资金补助。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2018年以前问题户厕的提升整改政府承担资金给予补助,即对室内水冲三格式、室内水冲下水道式户厕每座给予4000元补助,对双池交替式等室外户厕每座给予3200元补助用于厕所建设。根据整改计划先行预拨部分整改补助资金。各地按计划整改完成后,根据整改完成结果据实清算。
26.推进国家、省级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
对通过国家、省级验收的试点示范任务地区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沈北新区(国家级试点示范县)130万元;康平县(省级试点示范县)70万元;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省级试点村)各10万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国家示范村、省级试点村)各40万元。按照国家、省级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验收要求,如通过验收的地区,由市下拨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本地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七、激活县域发展动力
27.鼓励区县(市)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
无需单独申请,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安排,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拨付实施国库管理,由9个涉农区县(市)统筹用于农林水等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发展支出。
按照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为:区县耕地面积,区县农业人口数和资金使用情况。计算公式为:某区县分配资金数=﹝(某区县耕地面积数/9个涉农区县耕地面积数合计)×该因素权重+(某区县农业人口数/9个涉农区县农业人口数合计)×该因素权重+(某区县资金使用率/9个涉农区县资金使用率合计)×该因素权重﹞×综合支农专项资金额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综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案,方案中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写明用于农林水等部门基本支出金额,及剩余可用于农业农村发展项目资金。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级农业农村局将针对方案中明确的可用于农业农村发展项目资金部分,统筹研究提出项目指导意见,项目管理上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实施。
备注:政策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