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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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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适用范围1

  1.3 编制依据1

  1.4 基本原则1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2

  2.1 市级组织机构2

  2.2 职责分工2

  2.3 区、县(市)级组织机构及职责5

  3. 预防预警5

  3.1 预防5

  3.2 预案准备5

  3.3 预警6

  3.4 信息采集6

  3.5 信息发布7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7

  4.1 Ⅰ级应急响应7

  4.2 Ⅱ级应急响应8

  4.3 Ⅲ级应急响应10

  4.4 应急解除11

  5. 后期处置12

  5.1 善后处理12

  5.2 协调救助12

  5.3 灾害补偿12

  5.4 灾后总结12

  6. 应急保障12

  6.1 资金保障12

  6.2 物资保障12

  6.3 信息保障13

  6.4 宣传保障13

  7. 应急流程13

  7.1 一般流程13

  7.2 简易流程14

  8. 附则14

  8.1 名词术语14

  8.2 责任追究14

  8.3 实施时间1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保障有力、决策科学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遭遇突发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种植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防范,提早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坚持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市级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负责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经委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局、服务业委、供销社,沈阳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沈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经委分管领导兼任。

  2.2 职责分工

  2.2.1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和解除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当前农业生产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尽早预测灾情、疫情;组织领导全市在突发农业灾害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区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2.2.2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日常信息、会议、统计、宣传、沟通、协调等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应急体系建设;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培训指导。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为决策提供依据;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研究提出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安排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了解和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督导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调集农机具抗灾抢险,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管理和监督,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动物疫病的监测、免疫、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根据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负责落实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发放工作。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2.2.3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业抗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农业救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转移安置灾民,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等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监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市交通局:负责及时运送救灾物资,修复灾区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监督、指导灾区做好水利设施修复及人畜饮水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救灾所需物资。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补办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工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市服务业委: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落实救灾所需化肥、农药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沈阳分公司:负责落实对参加保险受灾户的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

  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负责移动通信网络的畅通,为现场抢险救灾部门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

  2.2.4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精通防灾减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判突发灾害现状和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救灾提供决策咨询。

  2.3 区、县(市)级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区应参照市级机构及职责分别成立区、县(市)级专门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的宣传工作,提高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做到科学防范。

  3.2 预防准备

  3.2.1 组织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 工程准备。市农经委督促经济组织和农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牲畜圈栏、棚室、养殖池塘和建筑、农业机电设备和设施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2.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重点地区、关键时段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

  3.2.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及农机具、防疫器具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2.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3.3 预警

  市农经委与市气象局、水利局要加强合作,通过专家委员会分析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趋势,并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等灾害预警信息。

  3.4 信息采集

  3.4.1 采集途径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地区要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3.4.2 采集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4.3 信息报告

  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终报三类。其中,速报即发现灾情即刻上报;确报即掌握准确信息后上报;终报即灾情结束后,采用书面方式上报。

  3.5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发布。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在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Ⅱ级以上干旱、洪水预警;

  (2)全市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60%以上,造成农作物不能在适宜期内播种或正常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农作物减产50%以上的;

  (3)某一地区发生特大灾害,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60%以上,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播种或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40%以上,且受灾农作物减产50%以上的;

  (4)畜牧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后,经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确认灾后有发生突发II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的;

  (5)养殖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后,经专家组初步评估应启动一级响应的;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同时将灾情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和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部分救灾补助资金。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动物防疫所需救灾物资。

  (5)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Ⅲ级干旱、洪水预警;

  (2)全市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60%,造成农作物不能在适宜期内播种或正常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5-20%,且受灾农作物减产50%以上的;

  (3)某一个地区发生特大灾害,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50-60%,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播种或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30-40%,且受灾农作物减产50%以上的;

  (4)畜牧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后,经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确认灾后有发生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的;

  (5)养殖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后,经专家组初步评估应启动二级响应的;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召开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向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农经委视灾情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2)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是否请求下拨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提出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和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动物疫控所需救灾物资。

  (5)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Ⅳ级干旱、洪水预警;

  (2)全市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40%,造成农作物不能在适宜期内播种或正常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15%,且受灾农作物减产50%以上的;

  (3)某一个地区发生特大灾害,农作物因旱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40-50%,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播种或生长;其他灾害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当地播种面积的20-30%,且受灾农作物减产50%以上的;

  (4)畜牧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后,经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确认灾后有发生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的;

  (5)养殖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后,经专家组初步评估应启动三级响应的;

  (6)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灾区区、县(市)政府立即召开本地区农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要求,本地区农业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本地区农业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和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区、县(市)级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本地区农业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动物疫控所需救灾物资。

  (5)本地区农业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4 应急解除

  4.4.1 种植业、养殖业重大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发布机构宣布应急解除。

  4.4.2 I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应急防控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解除。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解除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由灾区区、县(市)政府农业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经济组织和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尽快恢复畜牧业、养殖业生产。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种畜、种禽、农机具、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5.3 灾害补偿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灾区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5.4 灾后总结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作出评估、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市农业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县(市)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区县(市)、乡镇(街道)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Ⅲ级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必要时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现代化通讯工具,确保救灾信息畅通。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和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6.4 宣传保障

  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7. 应急流程

  7.1 一般流程

  灾害发生后,由受灾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召开联席会议评估、判断受灾种类、级别,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应急专业队伍、应急专家按分工组织开展救援救灾,减少和控制灾害影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灾地区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视救灾情况适时宣布应急解除;市农业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做好善后和总结工作。

  7.2 简易流程

  遇有迁飞性害虫暴发成灾、随候鸟流行性动物疫病等短时间内迅速移动或传播的灾害时,应启动应急简易流程。灾害发生后,由受灾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应急专业救灾队伍、应急专家开展救援救灾,启用应急物资开展救援抗灾,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密切灾情监测,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视灾害情况评估、判断受灾种类、级别,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确定是否增加救灾支援力量,待灾害事态得到控制平稳后,再继续履行一般流程。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业包括农村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冻害、霜冻、冰冻、雪灾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8.2 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农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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